高碑店市物价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商品房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房源按套分别定价,一房一价,报市物价局备案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按备案价格销售,对未按备案价格销售的行为从严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必须按规定将燃气初装费和首次供暖费计入成本,严禁将该项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三、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楼盘的分摊情况(包括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土地和费用的具体情况)。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文号、日期。
(三)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捂盘惜售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一套一标,同时标明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建筑结构、户型、房号、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四)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五)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六、商品房销售应当醒目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式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欺诈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并将处罚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各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
2017年4月6日
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商品房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房源按套分别定价,一房一价,报市物价局备案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按备案价格销售,对未按备案价格销售的行为从严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必须按规定将燃气初装费和首次供暖费计入成本,严禁将该项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三、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楼盘的分摊情况(包括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土地和费用的具体情况)。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文号、日期。
(三)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捂盘惜售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一套一标,同时标明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建筑结构、户型、房号、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四)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五)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六、商品房销售应当醒目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式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欺诈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并将处罚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各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