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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04-14法律援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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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镇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624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镇炎,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任诏安县江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镇炎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娅琼、陈茂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镇炎及其辩护人沈克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何镇炎与他人成立诏安县江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15年4月,何镇炎打听到中央有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根据要求该资金需用于扶持直接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项目。为了顺利申请并私自占有扶贫资金,何镇炎未告知其他合作社成员,并向梅岭镇农办工作人员隐瞒真实情况,获得53户扶贫对象名单,将原本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虚构成符合申报条件。后何镇炎将虚构的材料上报诏安县农办,继续向县农办工作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成功骗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人民币12万元,并用于个人及亲属使用。
被告人何镇炎犯罪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与其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镇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人民币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镇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镇炎诈骗扶贫款,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镇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镇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沈克云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镇炎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何镇炎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且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款项,属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何镇炎与他人成立诏安县江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任合作社理事长。2015年4月,何镇炎打听到中央有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根据要求该资金用于扶持直接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为了顺利申请并私自占有扶贫资金,何镇炎未告知其他合作社成员,并向梅岭镇农办工作人员隐瞒真实情况,获得53户扶贫对象名单。该合作社并没有直接带动53户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项目,将原本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虚构成符合申报条件。后何镇炎将虚构的材料上报诏安县农办,继续向县农办工作人员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人民币12万元,并用于个人及亲属使用。
被告人何镇炎犯罪后主动到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与其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
经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何镇炎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镇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林某等20人的证人证言、到案说明、证明材料、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单、申报材料、合作社申请登记材料、闽财(农)指[2014]187号文件、退缴赃款凭证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镇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国家扶贫资金人民币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镇炎犯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何镇炎辩解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镇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由被告人何镇炎及其亲属全部退缴,对被告人何镇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镇炎诈骗国家扶贫资金,可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镇炎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镇炎的诈骗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镇炎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镇炎是诏安县江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也不属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工作,被告人何镇炎以合作社的名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国家扶贫款,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有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何镇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何镇炎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镇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镇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剑波
审 判 员  杨晓萍
人民陪审员  郑静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仕平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4-14 15:09回复
    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下河村委会原主任何镇炎骗取2014年度生产性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6月,何镇炎以将镇里的53名贫困户,列为其作为法人代表、理事长的县江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扶贫对象的名义,从县委农办申领了补助资金12万元,供其个人支配使用。2016年3月,何镇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4-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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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7 21: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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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4-1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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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说你不用去坐牢了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4-1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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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来赚经验的,希望你的问题尽早解决!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4-14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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