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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康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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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级人民法院各领导;
你们好!本人遭国有企业汉滨工商银行、安康人保公司侵权侵害14年之久,为维权在一审、二审,再审法律程序历经十余年,其结果是掌握裁量权的法官们本末倒置,以权判决。在国家宪法法律公正的天平上,本人饱受弱肉强食,任人宰割的可悲之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法院的审理判决却是强弱界线截然分明。形成了法官说你有理无理也有理,说你无理有理也无理。(2015)汉滨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汉滨法院张延安主审)和(2016)陕09民终469号民事判决书(安康中院张燕主审),这两份判决书充分说明了法律之公正只是宣传的“公正”而已。
本人在2002年9月与汉滨工商银行签订了三年购车借款15万元的合同,担保人安康人保公司。本人又在岚皋县城关信用社以自己房产抵押贷款15万元,共贷款30万元买了一辆近30万元的双桥自卸工程车。2002年按合同还了汉滨工行3期借款1.5万元,下欠13.5万元。2003年1月至5月天雨和非典爆发5期未按合同还款。2003年5月29日汉滨工行、安康人保公司数人到施工工地将停放的车辆门锁撬开将车扣走直至2007年3月擅自变卖,处理款项既不做借款抵借处理,超13.5万元借款的卖车款也不退还本人,在侵权二单位怂恿暗箱操作下,得到一审汉滨法院法官张延安主审判决的支持。二审中级法院张燕主审法官的维护判决的支持,省高院官官相护,照猫画虎,驳回再审,(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主审王佳法官判决的部分赔偿款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遭一审张延安、二审张燕否定前诉的判决对受害人进行了借款赔偿的(2016)陕0902执字第609-1号汉滨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至今借款的本人仍处在侵权的侵害之中。为达到逃避法律赔偿义务,侵权的国有企业恃强凌弱在法院继续缠讼不休,将受害人原告变为被告,侵权的赔偿变为反赔偿。弱势百姓的维权在掌控法律的人民法院承受着法治社会弱肉强食、任人宰割的悲剧。
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侵权赔偿案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限内审理判决十余年之久,(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对侵权的二国有企业侵权责任判决是公正的,在赔偿问题上十余年却判决三年多而且抛开了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这种赔偿是对受害人不公正的,完全有悖于侵权赔偿的民法规定,不公正的赔偿给了侵权的二国有企业游戏法律逃避赔偿的可乘之机,以另案再诉幌子而审理,在官商默契合作下出台了(2015)汉滨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09民终469号判决书,及(2016)陕0902执字第609-1号执行裁定书,两份判决和一份裁定完全推翻了(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形成了后诉否定前诉,判决自相矛盾的客观事实。在此的审理中,受害人向院领导(刘乃刚、冯康)如实反映,但仍然形成了判决自相矛盾的事实,显然不是领导失察,就是法官以权主观臆断,简单的一个事实;汉滨工行为自己一笔借款扣掉了受害人两笔同等数额借款买的车,车没有还,还让法院支持执行了受害人125128.87元,另案再诉的公平在哪里?法院是不是弱势百姓说理的共产党领导的法院?
今天侵权的国有企业安康人保公司,在岚皋法院的两次诉讼,目的是逃避(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判决赔偿的义务,企图走汉滨法院支持汉滨工行不履行法律赔偿义务变反赔偿的路数,岚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两次驳回了诉讼,但保险公司胡搅蛮缠,继续二次上诉,其目的是要法律的天平倾向于侵权的国有企业,受害人从48岁遭侵权受害如今都63岁了,十几年的艰辛奔波维权,安康中级法院给的公平在那里?难道非要逼着受害人继续承受和谐法治社会弱肉强食的悲剧吗?非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这安康法院滑天下之大稽“糊涂官判葫芦案”闹剧?受害人本就陷入侵权的苦海之中,又遭张延安、张燕法官的违规裁判,可谓苦不堪言,司法公正何在?执法为民何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受侵权之害的弱势百姓寄望院领导看到这封公开信,对不公平的此案有所改观,结束遭侵害的漫长悲剧,也希望法律可以还弱势百姓一个公正的天,还社会一份和谐,还法律一方净土!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害人;陈月弟(13165764028)
2017年4月6日


IP属地:陕西1楼2017-04-10 10: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