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杀聂树斌的司法土壤还在而且肥力十足
——从探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宋威法官如何欺压百姓说起
2016年二月,在得知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时,我在电话中向我的再审申请的主审法官、河北省高级法院女法官宋威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遵照法律,如果你高级法院的判决都不遵守法律,哪下级法院该怎么办?宋威法官狂妄的回答:我就这么判了,你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去!
在河北省高级法院送达我的民事裁定书中,先是对我再审申请书的进行遗漏式描述,即对申请书中我提供五项主要证据中只说了三项,其它的两项即在二审的庭审中我提交的两项新证据用“等证据”予以忽略了。这样做的目的我认为是:河北高级法院想保持与二审判决的一致性,因为二审的判决书就不提新证据的事情,所以省高院也只能不提这新证据,否则还得绞尽脑汁的写出对新证据不予采信的原因论述,这对于各级法官都是头痛之事——因为硬生生把真的说成假的,还要有天衣无缝的效果,这无论对谁都是个难以完成的技能。所以干脆采取不提新证据的举动,这对于旨在实现维护一审、二审错判的目标,怎么看都是最好的策略。
随后该裁定说出一句话:本院认为,从王淑琴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与鑫盛垣公司曾经对所购买的房屋周围不得有商业用房进行过协商。这是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我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西窗外紧邻处不会有商业用房的购房约定”的事实,所下的一个结论。
下面是我对该句“本院认为”进行的分析。
1、这句“本院认为”的劈头一语就出现了对我诉求的理解错误:我在购房付款前只是针对西窗外不会有商业用房进行过约定,而不是针对周围会不会有商业房进行过约定。
2、为了达到尽量为下级法院推卸开脱枉法裁判的责任,不让下级法院为难,河北省高级法院尽量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文字描述方法。比如在“不得有”和“协商”两个词汇的使用就显出了煞费苦心:房屋周围不得有商业用房中的“不得有”三字明显是在说:这只是我提出的要求!而若换用“不会有”三字表达房屋周围没有商业用房的情形,就意味这是对方的承诺!另外此句“房屋周围不得有商业用房进行过协商”中的“协商”二字更是加重了模糊程度:因为“协商”二字只是说了我与被告就“我提出的不得有商业用房”的要求进行过“相互商量”,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同意了。
河北省高级法院肯定比我的文字运用水平高,它们不会不明白此两处文字运用的区别。在面对下级法院出现“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的行为时,做出一个模糊不定,左右都能理解结论,这样做即给下级法院创造出推托借口,旁人又不好直接指责我耳聋眼瞎。所以我只能得出:高级法院在此显示了高级奸滑的素质!
另外的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的缺陷就是故意不讨论我与开发商的“西窗外不会有商业用房的约定”是在购房前还是在购房后,若为购房前的约定,根据现在的事实,开发商肯定得落一个违约结论无疑。而我所有的证据都是旨在证明这是购房前的约定。
我的证据是如何能达到证明“西窗外紧邻处不会有商业用房的约定”的证明效果呢?
我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庭审中或材料中,都为我所主张的房屋西窗外紧邻处不会商业用房的购房约定提交了五种证据,其中包括直接证据——购房时售楼人员给我的规划图复印件。被告方在一审及二审的庭审中只对我的证据其中的一种当庭表示承认,但他对所有的证据都作出的反驳的辩解;然而被告并没有为他的反驳主张提供出证据来加以证明。
从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则,理应依法认定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认定“西窗外紧邻处不会商业用房的购房约定”的事实存在。
所以一审的万全县法院以采用“证据不足”的理由判决我败诉,肯定是违背了在上述法律规定,无疑是违背法律的判决。随后的二审的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或许是由于该院法官视法律如粪土的成色不如万全县法院法官的成色黑,没再直截了当用证据不足的理由判我败诉,就厚着脸皮隐瞒着庭审事实、用“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的托词,以图粉饰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等到了河北省高级法院这里,绞尽脑汁的作出一个左右都能解释的模糊认定,好让下级法院有个喘息狡辩的机会。
从以上的探讨能看出,从万全县法院到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再到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司法认定,只不过是由一个从低级黑到中级黑再到高级黑的文书水平改变提高的过程而已,根本没有实现通过此司法机制的运行而让真实的案情得以水落石出目的。
由于万全县法院是以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以我证据不足的借口判决败诉,是明显傻大笨的违法借口,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和河北省高级法院就及时吸取万全法院的教训,不再提什么证据的问题,而是运用兵法中“声东击西”之策,将本案的审理逃离本案固有性质——合同纠纷,更改了审理方向,李代桃僵的用“由于被告的商业用房是在补办红线图范围”的理由、要求我改变诉求进而判我败诉。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现在我问你们:哪条法律规定了只要开发商有了一张补办红线图,就可以不讲诚信、随便违反合约了?
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这更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中国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外国人说:当信用消失的时候,人就没有了生命。足见诚信二字不仅是贵族们推崇的品格,更是普通平民百姓都应当提倡的品德!而现在二法院作出此等判决裁定,是想向社会彰显你们卑鄙的内心、还是想把社会价值观念牵引到愚昧的方向?
再回到法律上来。
在《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明确的规定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合同法》明确写着: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由张家口市规划局签署的“补办红线图”毋庸置疑的属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类文件,所以单从法律效力上就知道该图不具备干涉或裁决依法订立的合同的法律纠纷的资格。
另外我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的提交诉讼材料中都提出过,由于被告的补办红线图的签署时间要晚于纠纷正式产生时间两个月、更晚于购房约定订立的时间两年半之久,从而根据法律时效性的考量,致使该补办红线图在本案中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各层级的法官对此都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不予理睬,好像补办红线图是他们违法判决的护身符一样,完全不在乎本案中涉及到《立法法》法规的存在。甚至包括随后的张家口市检察院决定书,都是在尽量做着维护一审的错误判决的事情,根本不在乎作出这样的司法认定是在与法律相悖。
现在多少能明白,冤案在中国是怎么产生的了。尽管从形式上有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及检察院的矫正纠错机制的设计,但是它们都是千方百计的以维护一审判决结果为己任,从而只要一审法院出现错判,几乎没有翻案昭雪的机会,哪怕是最极端的情节,比如真凶出现后聂树斌冤杀案,依然要等待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倒台后才能翻案昭雪。这就是姜武主演的电影《天注定》的片名的由来:天注定真正的涵义是社会环境之必然!
从我的司法途径的经历,很容易与《天注定》这部电影碰撞出火花:冤杀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的司法土壤还在,而且是肥力十足!原因就是制造冤杀案的相关人员没有一个会为违法判决来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已经有追责结果的呼格案的始作俑者冯大明,只是以贪腐的名义被关进监狱。司法官们根本不用顾忌违法判决的后果,只要没有出现明显的贪腐行为,在违法判决后完全可以安枕无忧。如果将下级法院的错判翻转过来,就意味着揭了同事的伤疤,又由于从事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实际上是世袭的,说不定会因此得罪多少人。一个是继续维持错判至多是挨两句老百姓骂的结果,另一个则会面临砸自己的饭碗危险(这是司法内部人士告诉的)的结局,两害相择先其轻,当然它们会选择把冤案维持到底了。更别说还有接受开发商等人好处的机会了!这就是真正的中国社会现实,这就叫天注定!这就是河北省高级法院女法官宋威敢对我大喊“你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吧,反正这案子我就这么判了”的原因了。
——从探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宋威法官如何欺压百姓说起
2016年二月,在得知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时,我在电话中向我的再审申请的主审法官、河北省高级法院女法官宋威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遵照法律,如果你高级法院的判决都不遵守法律,哪下级法院该怎么办?宋威法官狂妄的回答:我就这么判了,你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去!
在河北省高级法院送达我的民事裁定书中,先是对我再审申请书的进行遗漏式描述,即对申请书中我提供五项主要证据中只说了三项,其它的两项即在二审的庭审中我提交的两项新证据用“等证据”予以忽略了。这样做的目的我认为是:河北高级法院想保持与二审判决的一致性,因为二审的判决书就不提新证据的事情,所以省高院也只能不提这新证据,否则还得绞尽脑汁的写出对新证据不予采信的原因论述,这对于各级法官都是头痛之事——因为硬生生把真的说成假的,还要有天衣无缝的效果,这无论对谁都是个难以完成的技能。所以干脆采取不提新证据的举动,这对于旨在实现维护一审、二审错判的目标,怎么看都是最好的策略。
随后该裁定说出一句话:本院认为,从王淑琴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与鑫盛垣公司曾经对所购买的房屋周围不得有商业用房进行过协商。这是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我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西窗外紧邻处不会有商业用房的购房约定”的事实,所下的一个结论。
下面是我对该句“本院认为”进行的分析。
1、这句“本院认为”的劈头一语就出现了对我诉求的理解错误:我在购房付款前只是针对西窗外不会有商业用房进行过约定,而不是针对周围会不会有商业房进行过约定。
2、为了达到尽量为下级法院推卸开脱枉法裁判的责任,不让下级法院为难,河北省高级法院尽量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文字描述方法。比如在“不得有”和“协商”两个词汇的使用就显出了煞费苦心:房屋周围不得有商业用房中的“不得有”三字明显是在说:这只是我提出的要求!而若换用“不会有”三字表达房屋周围没有商业用房的情形,就意味这是对方的承诺!另外此句“房屋周围不得有商业用房进行过协商”中的“协商”二字更是加重了模糊程度:因为“协商”二字只是说了我与被告就“我提出的不得有商业用房”的要求进行过“相互商量”,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同意了。
河北省高级法院肯定比我的文字运用水平高,它们不会不明白此两处文字运用的区别。在面对下级法院出现“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的行为时,做出一个模糊不定,左右都能理解结论,这样做即给下级法院创造出推托借口,旁人又不好直接指责我耳聋眼瞎。所以我只能得出:高级法院在此显示了高级奸滑的素质!
另外的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的缺陷就是故意不讨论我与开发商的“西窗外不会有商业用房的约定”是在购房前还是在购房后,若为购房前的约定,根据现在的事实,开发商肯定得落一个违约结论无疑。而我所有的证据都是旨在证明这是购房前的约定。
我的证据是如何能达到证明“西窗外紧邻处不会有商业用房的约定”的证明效果呢?
我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庭审中或材料中,都为我所主张的房屋西窗外紧邻处不会商业用房的购房约定提交了五种证据,其中包括直接证据——购房时售楼人员给我的规划图复印件。被告方在一审及二审的庭审中只对我的证据其中的一种当庭表示承认,但他对所有的证据都作出的反驳的辩解;然而被告并没有为他的反驳主张提供出证据来加以证明。
从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则,理应依法认定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即认定“西窗外紧邻处不会商业用房的购房约定”的事实存在。
所以一审的万全县法院以采用“证据不足”的理由判决我败诉,肯定是违背了在上述法律规定,无疑是违背法律的判决。随后的二审的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或许是由于该院法官视法律如粪土的成色不如万全县法院法官的成色黑,没再直截了当用证据不足的理由判我败诉,就厚着脸皮隐瞒着庭审事实、用“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的托词,以图粉饰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等到了河北省高级法院这里,绞尽脑汁的作出一个左右都能解释的模糊认定,好让下级法院有个喘息狡辩的机会。
从以上的探讨能看出,从万全县法院到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再到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司法认定,只不过是由一个从低级黑到中级黑再到高级黑的文书水平改变提高的过程而已,根本没有实现通过此司法机制的运行而让真实的案情得以水落石出目的。
由于万全县法院是以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以我证据不足的借口判决败诉,是明显傻大笨的违法借口,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和河北省高级法院就及时吸取万全法院的教训,不再提什么证据的问题,而是运用兵法中“声东击西”之策,将本案的审理逃离本案固有性质——合同纠纷,更改了审理方向,李代桃僵的用“由于被告的商业用房是在补办红线图范围”的理由、要求我改变诉求进而判我败诉。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现在我问你们:哪条法律规定了只要开发商有了一张补办红线图,就可以不讲诚信、随便违反合约了?
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这更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中国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外国人说:当信用消失的时候,人就没有了生命。足见诚信二字不仅是贵族们推崇的品格,更是普通平民百姓都应当提倡的品德!而现在二法院作出此等判决裁定,是想向社会彰显你们卑鄙的内心、还是想把社会价值观念牵引到愚昧的方向?
再回到法律上来。
在《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明确的规定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合同法》明确写着: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由张家口市规划局签署的“补办红线图”毋庸置疑的属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类文件,所以单从法律效力上就知道该图不具备干涉或裁决依法订立的合同的法律纠纷的资格。
另外我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的提交诉讼材料中都提出过,由于被告的补办红线图的签署时间要晚于纠纷正式产生时间两个月、更晚于购房约定订立的时间两年半之久,从而根据法律时效性的考量,致使该补办红线图在本案中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各层级的法官对此都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不予理睬,好像补办红线图是他们违法判决的护身符一样,完全不在乎本案中涉及到《立法法》法规的存在。甚至包括随后的张家口市检察院决定书,都是在尽量做着维护一审的错误判决的事情,根本不在乎作出这样的司法认定是在与法律相悖。
现在多少能明白,冤案在中国是怎么产生的了。尽管从形式上有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及检察院的矫正纠错机制的设计,但是它们都是千方百计的以维护一审判决结果为己任,从而只要一审法院出现错判,几乎没有翻案昭雪的机会,哪怕是最极端的情节,比如真凶出现后聂树斌冤杀案,依然要等待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倒台后才能翻案昭雪。这就是姜武主演的电影《天注定》的片名的由来:天注定真正的涵义是社会环境之必然!
从我的司法途径的经历,很容易与《天注定》这部电影碰撞出火花:冤杀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的司法土壤还在,而且是肥力十足!原因就是制造冤杀案的相关人员没有一个会为违法判决来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已经有追责结果的呼格案的始作俑者冯大明,只是以贪腐的名义被关进监狱。司法官们根本不用顾忌违法判决的后果,只要没有出现明显的贪腐行为,在违法判决后完全可以安枕无忧。如果将下级法院的错判翻转过来,就意味着揭了同事的伤疤,又由于从事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实际上是世袭的,说不定会因此得罪多少人。一个是继续维持错判至多是挨两句老百姓骂的结果,另一个则会面临砸自己的饭碗危险(这是司法内部人士告诉的)的结局,两害相择先其轻,当然它们会选择把冤案维持到底了。更别说还有接受开发商等人好处的机会了!这就是真正的中国社会现实,这就叫天注定!这就是河北省高级法院女法官宋威敢对我大喊“你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吧,反正这案子我就这么判了”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