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向淮南市公平交易局申请行政执法《五星电器涉嫌诈骗
新潮公司第六次向淮南市公平交易局申请行政执法,对《五星电器涉嫌诈骗新潮公司2005年6月至2007年2月合同期内营业款的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超期未支付2007年3月至2007年10月合同内营业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淮南市新潮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与淮南五星签订合同后,五星多次以不与我公司对帐、以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多项扣款发票,明细结算凭证等方法,致使我公司多项营业款不知去向,在合同期内五星电器涉嫌诈骗新潮公司多项营业款,五星在2007年2月12日违法砸坏我公司柜台及商品,在2007年9月13日夜盗抢我公司柜台及商品。
2007年11月4日就向淮南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第三分队书面申请立案调查。在2007年11月20日再次向公平交易局要求五星对2005年6月至2007年2月所扣营业款提供发票及真实有效明细凭证,五星又再次无法提供,在2007年12月28日第五次向公平交易局申请要求五星提供当月(全部)真实有效扣款发票及有效凭证,而五星又无法全部提供。随后我公司要求公平交易局,根据《零售商管理办法》第24条对五星涉嫌骗取新潮公司营业款的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根据条例第6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要求工商局依法对五星在合同期内超期不支付营业款,乱扣“活动支持费”,砸坏柜台及商品,盗抢柜台及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新潮公司再次也就是第六次向公平交易书面申请,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在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下由拒不支付其余款的行为”。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订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退还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发票等其他结算凭证进行骗取货款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以上司法解释,足以证明,安徽五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涉嫌企业诈骗,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再次要求淮南市公平交易局对五星涉嫌诈骗的事实及时移送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的侦查,以免错过侦查取证时间,对五星电器超期未支付2007年3月至2007年10月营业款及其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淮南市新潮数码科贸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