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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于欢案”的判决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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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判决结果出来后,闹得沸沸扬扬,各大媒体的指责,网友们的谩骂,加上刑法学界大咖们的纷纷出面指责这起案件的裁判出现错误等等~
那么,对于一度你谩骂之声,作为学刑法的我来说,得静下心来,好好通过法律知识本身去评价这一事件,而不是人云亦云!
话不多说,对于该起案件的争议,主要是被告人“于欢”在面对暴力讨债者的一度谩骂与侮辱其母子二人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拿起水果刀捅伤讨债者的事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呢?法院的判决是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也才引起了网友们的愤怒之情,觉得对自己母亲当面被侮辱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容忍,何况于欢是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呢?更加不能忍啦,所以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无罪!而法律却判决于欢无期徒刑,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网友们的观点,我想说的是,这是在道德层面来看的,确实在理!不过我国刑法有条原则叫“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犯罪该由法律说了算,那么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面这三款就是刑法条文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虽然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可以是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在此之前,从来没有过因为侮辱对方或者非法拘禁,对方还击造成伤害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既然如此,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怎敢定正当防卫呢?而于欢案中,于欢母子二人当时是属于被侮辱,侵犯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中,所以对于这种犯罪,从来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可正当防卫的犯罪。这种不法侵害之所以不会被认定为可正当防卫的犯罪行为中,是因为正当防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聊城法院认定这个案件当时,于欢在实行捅人行为时,讨债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备紧迫性,因为当时只是一般性的侮辱打骂,而且警察还未离开现场,讨债者的行为对于欢母子二人的人身安全性来说不具备紧迫性,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
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通说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复仇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讨债者对于欢母亲进行了侮辱,而不是具有威胁人身安全的伤害行为,所以于欢拿刀捅人的行为,应该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具备防卫意识,而是因母亲被侮辱,具有伤害侮辱者,甚至杀害侮辱者的思想,这一点从逻辑上判断,应该是这样,结果上,于欢也是实行了伤害他人的行为,所以法院就不会认定正当防卫了。
而对于这个判决,其实法院是没有错的,要错就错在立法者这里!法院的法官裁判,都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去执行,而且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其实是很小很小的,不像其他法制社会发达的国家那样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判权。所以说,我国法官在如此小的自由裁判权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判,无论对也好,错也罢,这是见仁见智的,嘴长在他人身上,大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过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我觉得不应该对做出判决的法官批评辱骂!
毕竟现在只是一审,在如此巨大轰动下,我觉得二审是会有转机的。因为我国的法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嘛!
最后,对于网友们的骂声,我还是深表理解之情,毕竟这件事无论放到哪个人身上,自己母亲被他人当着自己的面实行侮辱,谁都会做出过激行为,这一点体现的正是我国中华文化的“孝”字当先的精神,所以网友们也才一边倒的站在于欢这边,加上我国的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才滋生出放高利贷这种地下黑市,才给这些黑社会以生存的空间嘛!你说这能怪谁呢?一味的指责讨债者的暴力强暴行为,也不能从客观上分析这件事,也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也不过多评价这个案情里的警察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啊?地下黑市的高利贷问题怎么办啊?正当防卫被采用的严谨性问题的~~~
就事论事,法官的判决不存在专业知识层面的巨大过错,不应该受到新闻舆论的无情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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