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把“李离伏剑”的事例编成戏曲,应该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李离伏剑的事例是司马迁《史记》上记载的事例,在历史上应该是真实的。
记载的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翻译成现在的白话文: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了人死罪把人给误杀了,事后把自己捆绑起来给自己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罪。”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把权位让给下级的官吏;享受俸禄很多,也不和下属分享利益,现在(我)听了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要把罪过转移到下级官吏身上,没有听说过这样的。”坚辞文公的好意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认为有罪,(作为你的上级)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管理狱官的法律有规定,错误地判刑别人,自己也要被判刑,错误地判人死罪,自己也应被判死罪。您因为我能根据详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就让我当了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误了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李离仍不接受文公的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这件事应该具有很深刻的法治教育意义,特别是“失刑当刑,失死当死”的法治理念更是值得学习。如果整的能够把“失刑当刑,失死当死”的原则执行起来,就怕就没有人敢做“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之类的冤案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在其位就应该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和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负责,就不会有人敢胡乱作为了。
李离伏剑的事例是司马迁《史记》上记载的事例,在历史上应该是真实的。
记载的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翻译成现在的白话文: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了人死罪把人给误杀了,事后把自己捆绑起来给自己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罪。”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把权位让给下级的官吏;享受俸禄很多,也不和下属分享利益,现在(我)听了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要把罪过转移到下级官吏身上,没有听说过这样的。”坚辞文公的好意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认为有罪,(作为你的上级)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管理狱官的法律有规定,错误地判刑别人,自己也要被判刑,错误地判人死罪,自己也应被判死罪。您因为我能根据详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就让我当了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误了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李离仍不接受文公的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这件事应该具有很深刻的法治教育意义,特别是“失刑当刑,失死当死”的法治理念更是值得学习。如果整的能够把“失刑当刑,失死当死”的原则执行起来,就怕就没有人敢做“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之类的冤案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在其位就应该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和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负责,就不会有人敢胡乱作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