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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把“李离伏剑”的事例编成戏曲,应该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李离伏剑的事例是司马迁《史记》上记载的事例,在历史上应该是真实的。
记载的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翻译成现在的白话文: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了人死罪把人给误杀了,事后把自己捆绑起来给自己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罪。”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把权位让给下级的官吏;享受俸禄很多,也不和下属分享利益,现在(我)听了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要把罪过转移到下级官吏身上,没有听说过这样的。”坚辞文公的好意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认为有罪,(作为你的上级)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管理狱官的法律有规定,错误地判刑别人,自己也要被判刑,错误地判人死罪,自己也应被判死罪。您因为我能根据详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就让我当了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误了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李离仍不接受文公的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这件事应该具有很深刻的法治教育意义,特别是“失刑当刑,失死当死”的法治理念更是值得学习。如果整的能够把“失刑当刑,失死当死”的原则执行起来,就怕就没有人敢做“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之类的冤案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在其位就应该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和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负责,就不会有人敢胡乱作为了。


1楼2017-03-29 09:05回复
    豫剧血溅乌纱里就引用了李离庙这一典故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7-03-2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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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5 1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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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故事更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3-2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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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会有这个剧目的


        4楼2017-03-2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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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的案例,在《吕氏春秋·去私》中也记载有一例“腹䵍杀子”的事:
          墨者有钜子腹䵍,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䵍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翻译成现在的话就是:
          墨家有个很有个大咖叫腹䵍,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对说:“先生您的年岁大了(也不能再生孩子了),也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他了。先生在这件事情上就听我的吧。”腹䵍回答说:“墨家的法理规定:‘杀人者要被杀死,伤人者要被行刑。’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禁止杀人、伤人。禁止杀人伤人,是天下的大道义。君王您赐恩于我,而让官吏不诛杀他,但腹䵍我不能不遵守墨家的法理啊。”最终腹䵍没有答应秦惠王的要求,而杀掉了自己的儿子。亲生子女,是每一个人都所偏爱的啊。忍心割舍自已所偏爱的以遵行大道义,腹䵍可称得上是真的公正了。


          6楼2017-03-3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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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梅戏有这个剧目


            IP属地:新疆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7-03-30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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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有全剧的,好像80年代的录像,安庆团演的


              IP属地:新疆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7-03-3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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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剧有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4-01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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