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在驾驶车辆时,如不系安全带都会面临处罚,而法官们的违法行为却不会遭受追责,这也太不地道了吧?
——本司法故事的题记。
谈起法官,难免会脱口而出“吃了被告吃原告”这句话来。但人们从来没想到法官是怎么做到反原、被告通吃的。
从审判监督程序上看,为了保证判决审理的真实正确,设计了四道关卡筛查: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高级法院——检察院的检察抗诉。
具体描述就是,当一审法官如吃了某一方或双方的好处,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法律上称为“徇私利”,拿人钱财得替人家消灾),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在法律上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的情况,可以通过二审法院来审理纠正;如果二审的法官也“徇私利”(在我的打官司经历中,内部人士告诉我:由于张家中院与万全县的法院的关系好,才造成二审判决的继续错误。不管怎么说,还是属徇私利的一种,用官方内部的说法叫“拉帮结派”,我的理解则是:互相照应、共同发财),还会高级法院来把关,若整个法院系统坏透了,还有检察院做最后的公平保障。
但是如果他们都坏透了,法官或检察官们不是基于吃了原告或被告的动机,就是为了达到互相照应、共同发财的目的,而把冤假错案进行到底,我们该怎么办?
我这不是危言耸听,是亲身经历后的醒悟和感受。下面听我娓娓道来。
河北省万全县法院的法官侯志星,在审理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着“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而枉法裁判的”三项司法错误(我都有相应的证据对此证明)。
二审的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在该案的上诉审理判决时,继承着一审判决审理的中三项司法错误“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中的两项司法错误,却增加了一项“侵犯公民法律权利”的司法错误(要求我更换诉求,但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我的诉求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再审的河北高级法院的女法官宋威,她对本案的审理裁定,只继承了一审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的一项司法错误,比二审的状况好些;但它还是继承了二审法院的“侵犯公民法律权利”的司法错误。
当我在电话中得知河北高级法院的裁定是驳回再审申请时,就对主审法官宋威说:法官审理案件为什么不依照法律呢?这身为高级法院的法官宋威狂妄的回答:我就这么判了,你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去!(这是我的司法实践过程的趣闻之一)
听了宋威的狂言,多少明白些中国司法内幕:就是到了高级法官这个等级,在断案的时候,就不用考虑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儿。它即使作出了违法判决,但你去哪儿告状也没用,因为它是高级法官。
张家口市检察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决定,是我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的最后救命稻草了(这是该院的女检察官、副处长乔亦凡告诉我的)。但在该院的作出的决定书中,尽管没有再犯“徇私情、私利,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面而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也没有继续出现“侵犯公民法律权利”的司法错误;但它的决定书中依然延续了从一审就开始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同时又新增加了“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
我为什么走了这样多的司法程序呢?因为中国司法程序就是这样设定的:一审若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若对二审不服——高级法院再审申请,若对高级法院的驳回不服——最后还可以到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当我叙述到这里时,难免会有人问:经过四级司法机关的审理,依然是判你败诉,多半是你本身没理(有这种猜想的先生或女士多半是没研究过法律的主儿),否则怎么会出现这般结局?
对此种疑问我有两种解答方式:
1、如果您能明白我在上面罗列的四级司法机关的所犯的法律错误的来由,就能得出是我占理的结论了。
2、在当我得知走所有司法程序依然得不到一个公正的司法结论,且法律之路已走到尽头,我并没有绝望,更没有打算放弃,尽管看到这些低俗可笑的判决时难免会生气,甚至会生气的出现头痛、浑身无力的身体状况。另外相关司法官的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态度让我有哭笑不得的感觉。法律规则明明是法官、检察官的手中的工具,他们却不把这规则当回事,随意践踏!于是我决定改变方式,即开始控告法官检察官的判决违法!思路就是:如果我控告相关的法官、检察官枉法裁判成功,我的冤案不就意味着能翻转昭雪了吗?
然而,我这场控告四级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罪的行动最终没能成功,如成功我也不会在这里不厌其烦的堆码文字,以图各方关注了。另外我不甘心的是:我也没有因此遭受到诬告之类的罪名指控,尽管我曾强烈要求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薜处长给我定一个诬告或陷害的罪名,好把我抓起来以维护相关法官、检察官的公正形象,但薜处长却是嘻皮笑脸的予以拒绝了。
实际上,我从不认为薜处长不以诬告的罪名起诉我,是基于他的心善宽宏;而是怕与我正式的对簿公堂后,很有可能会把法官、检察官们的枉法裁判行为坐实了。
这就是我的第二种的解答方式。
在此次我的法律的征途实践中,遇到了很多趣闻奇事;而这些趣闻奇事,绝对不是通过观看《今日说法》之类的电视节目所能感受到的,它展现的是真正的中国司法内幕情节,若你感兴趣,还是看我的更新吧;如果我的账号不会被封闭的话,你就能看到。
——本司法故事的题记。
谈起法官,难免会脱口而出“吃了被告吃原告”这句话来。但人们从来没想到法官是怎么做到反原、被告通吃的。
从审判监督程序上看,为了保证判决审理的真实正确,设计了四道关卡筛查: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高级法院——检察院的检察抗诉。
具体描述就是,当一审法官如吃了某一方或双方的好处,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法律上称为“徇私利”,拿人钱财得替人家消灾),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在法律上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的情况,可以通过二审法院来审理纠正;如果二审的法官也“徇私利”(在我的打官司经历中,内部人士告诉我:由于张家中院与万全县的法院的关系好,才造成二审判决的继续错误。不管怎么说,还是属徇私利的一种,用官方内部的说法叫“拉帮结派”,我的理解则是:互相照应、共同发财),还会高级法院来把关,若整个法院系统坏透了,还有检察院做最后的公平保障。
但是如果他们都坏透了,法官或检察官们不是基于吃了原告或被告的动机,就是为了达到互相照应、共同发财的目的,而把冤假错案进行到底,我们该怎么办?
我这不是危言耸听,是亲身经历后的醒悟和感受。下面听我娓娓道来。
河北省万全县法院的法官侯志星,在审理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着“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而枉法裁判的”三项司法错误(我都有相应的证据对此证明)。
二审的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在该案的上诉审理判决时,继承着一审判决审理的中三项司法错误“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中的两项司法错误,却增加了一项“侵犯公民法律权利”的司法错误(要求我更换诉求,但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我的诉求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再审的河北高级法院的女法官宋威,她对本案的审理裁定,只继承了一审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的一项司法错误,比二审的状况好些;但它还是继承了二审法院的“侵犯公民法律权利”的司法错误。
当我在电话中得知河北高级法院的裁定是驳回再审申请时,就对主审法官宋威说:法官审理案件为什么不依照法律呢?这身为高级法院的法官宋威狂妄的回答:我就这么判了,你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去!(这是我的司法实践过程的趣闻之一)
听了宋威的狂言,多少明白些中国司法内幕:就是到了高级法官这个等级,在断案的时候,就不用考虑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儿。它即使作出了违法判决,但你去哪儿告状也没用,因为它是高级法官。
张家口市检察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决定,是我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的最后救命稻草了(这是该院的女检察官、副处长乔亦凡告诉我的)。但在该院的作出的决定书中,尽管没有再犯“徇私情、私利,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面而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也没有继续出现“侵犯公民法律权利”的司法错误;但它的决定书中依然延续了从一审就开始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同时又新增加了“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司法错误。
我为什么走了这样多的司法程序呢?因为中国司法程序就是这样设定的:一审若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若对二审不服——高级法院再审申请,若对高级法院的驳回不服——最后还可以到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当我叙述到这里时,难免会有人问:经过四级司法机关的审理,依然是判你败诉,多半是你本身没理(有这种猜想的先生或女士多半是没研究过法律的主儿),否则怎么会出现这般结局?
对此种疑问我有两种解答方式:
1、如果您能明白我在上面罗列的四级司法机关的所犯的法律错误的来由,就能得出是我占理的结论了。
2、在当我得知走所有司法程序依然得不到一个公正的司法结论,且法律之路已走到尽头,我并没有绝望,更没有打算放弃,尽管看到这些低俗可笑的判决时难免会生气,甚至会生气的出现头痛、浑身无力的身体状况。另外相关司法官的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态度让我有哭笑不得的感觉。法律规则明明是法官、检察官的手中的工具,他们却不把这规则当回事,随意践踏!于是我决定改变方式,即开始控告法官检察官的判决违法!思路就是:如果我控告相关的法官、检察官枉法裁判成功,我的冤案不就意味着能翻转昭雪了吗?
然而,我这场控告四级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罪的行动最终没能成功,如成功我也不会在这里不厌其烦的堆码文字,以图各方关注了。另外我不甘心的是:我也没有因此遭受到诬告之类的罪名指控,尽管我曾强烈要求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薜处长给我定一个诬告或陷害的罪名,好把我抓起来以维护相关法官、检察官的公正形象,但薜处长却是嘻皮笑脸的予以拒绝了。
实际上,我从不认为薜处长不以诬告的罪名起诉我,是基于他的心善宽宏;而是怕与我正式的对簿公堂后,很有可能会把法官、检察官们的枉法裁判行为坐实了。
这就是我的第二种的解答方式。
在此次我的法律的征途实践中,遇到了很多趣闻奇事;而这些趣闻奇事,绝对不是通过观看《今日说法》之类的电视节目所能感受到的,它展现的是真正的中国司法内幕情节,若你感兴趣,还是看我的更新吧;如果我的账号不会被封闭的话,你就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