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施害者也就是被告叫于欢,受害者有四人。因为于欢用刀捅导致他们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案件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的关键并不在于死者杜志浩,而在于从背后被捅伤的郭彦刚。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郭彦刚是在严建军之后被捅伤(图一),而且于欢在他逃跑时抓住了他再从背后捅的人(图二)。结果造成郭彦刚重伤二级。图三是相关的书证。根据鉴定郭彦刚被于欢从背后捅伤,造成重伤二级。
这一刀是关键。郭彦刚从头到尾没有携带凶器,在被刀捅时也没有对于欢或者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攻击的迹象。所以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最少也是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的成立的关键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最后法院综合认定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也考量了受害人的过错,在这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案件当中,法院在施害人于欢没有获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判处了他无期徒刑。如果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案子就是死刑的标准。这个案件认定罪名清晰,法院判决罪名上没有任何不当。二审量刑上可以考量,如果于欢能够取得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减刑到15年并不是没有可能。
这件事情能在舆论当中激起那么大波澜和南方周末的报导分不开。南方周末的报导<1>把于欢行凶的关键过程给省略了,直接把事件串联成于欢和死者杜志浩的“辱母”矛盾上。很多人就误解为于欢是为母报仇杀人。当事实上法院判决书<2>上清晰说明,这个案件于欢从头到尾都没有杀人故意,是伤害多人,并致人死亡。
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人认为南方周末报导中的“警方离开”是真的,判决书上警方没有离开正在调查为伪证。接下去会有官方调查,大家等说明就可以。但是就算警方离开,也不影响于欢故意伤人的事件定性,因为他捅在郭彦刚背后那一刀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案件罪名故意伤害依旧没有问题。只是量刑可以考虑减轻。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放高利贷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其中的催债如果触犯法律依旧犯罪。比如图四中写的很明确死者杜志浩有脱下裤子的情节,这个露出生殖器的行为本身只是最高拘留15天的行为,甚至都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在宣传传播中,有人故意加入了死者杜志浩用生殖器对于欢母亲苏银霞抽脸甚至强迫苏银霞口交的情节。这是事件中为了激起民愤的故意造假。事件中没有任何一人说过这一情节。如果真有情节,于欢在当时杀死了杜志浩确实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很可惜,这些情节是编造的,于欢刺伤的总共有4人。网友替他脑补的心理活动并不能成为他脱罪的理由。
苏银霞现在确实涉嫌犯罪,这并不是打击报复。因为她之前向浦发银行借款788万元依旧为还,总借款目前超过2000万。她确实因为向多人以高利率借款而被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遭到调查。
这件事从头到尾非常清楚,并不存在什么冤情。如果这样你还看不懂,我也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