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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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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法律程序办案的邱县公安机关
我是郭俊强,联系电话:13503103020,身份证号132124197307162119。是已死亡受害人郭明考的父亲。交通肇事者是刘学彬,系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聂山固村人。
2016年11月24日邱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邯公交认字【2016】第0007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2016年10月30日1时40分左右,刘学彬驾驶本人的冀DU5282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在邱县境内沿大牙线由北向南行驶到邱县驾校门口时,与行人郭明考发生碰撞,致造成郭明考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刘学彬驾车逃逸。刘学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未按法律程序办案的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在2016年10月30日1时40分,刘学彬当晚在KTV唱完歌回家途中,有喝酒的可能。而交警大队第一次对刘学彬询问是在2016年10月30日9时49分,警官当时只是问刘学彬“发生事故时是否喝酒”,并没有对刘学彬进行抽血酒精检验,是严重的办案程序错误。
2、邱县境内沿大牙线邱县驾校门口的监控视频部分片段被人为抹去。2016年10月30日1时42分04秒至42分16秒的监控视频中12秒的监控内容无法显示及2016年10月30日1时51分40秒至51分50秒的监控视频中的10秒的监控内容无法显示,这两个内容都是事故发生时十分重要的证据材料,撞人的关键视频内容怎么能丢失呢?我问过交警大队的人,交警队称是监控故障,大家认为可能是监控故障吗?
3、现在该案已经到邱县法院审判阶段。法院没有对刘学彬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现在公安机关私自决定对已被逮捕关押的刘学彬“保外就医”,不知道邱县公安机关是按照哪一部刑事法律把刘学彬“保外就医的”。
以上就是邱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公安机关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的事实,我做为受害人的父亲,感到心寒,丧子之痛让我彻夜难眠。公安机关不但不按法律程序办案,还让刘学彬逍遥法外,真是天理不容,希望公安机关能及时改正错误,让法律给我一个公正!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3-21 06: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