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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 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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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于2005年8月份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李某、张某、田某、薛某四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四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35%、25%、20%、20%。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
2006年9月17日,李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李某的父母和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达成一致协议:李某所持有的食品公司35%的股份由李某的配偶孙某继承。孙某拿着协议书找到公司,要求食品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11月,食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不同意孙某成为公司股东的决议。同年11月29日,食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该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
孙某因此向有关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针对此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做出了统一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就是本案的关键。
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股权的继承包括股东资格。但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除外”情形。
本案中,在食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最大股东李某身故之后,公司排斥其继承人孙某成为股东,双方对簿公堂。在确定系争股权的归属之前,意味着李某生前所持有股权无人代表行使。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无法有效形成,公司的治理无从谈起。公司法的规定表明,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应优先得到考虑。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股权继承的问题上,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来规范。
【风险防范】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完全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
公司章程审核: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60522123.html


1楼2017-03-20 15:02回复
    长知识了,感谢楼主分享


    IP属地:广东3楼2017-03-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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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知识了,要好好看看。


      4楼2017-03-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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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到了!


        IP属地:广东5楼2017-03-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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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很全面,案情加分析加防范。给个赞


          6楼2017-03-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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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楼主大大的分享,我学到了不少知识


            7楼2017-03-2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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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楼主的分享,又长知识了


              9楼2017-03-2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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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作用
                  是设立公司所必备的的文件;
                  利于股东掌控公司的财产处置、投资担保、资金往来、收益分配、整体运作等内容的决定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方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普通员工进行管理,利于其对日常事务进行处理;
                  便于客户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务状况,进而相信公司实力,增长客户。


                11楼2017-03-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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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到了很多,感谢楼主的分享


                  12楼2017-03-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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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是指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因为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在设立登记前前必须对公司章程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13楼2017-03-2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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