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丁某研究生毕业后于2009年应聘至江西某公司任计划发展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同年3月,丁某因工作关系获得了公司一个核心产品的工艺操作技术及工艺流程图。文本载体封面印着“绝密”字样。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家中浏览百度文库文章时为获取“财富值”,将公司的这份绝密资料电子版上传至百度文库,造成多人次浏览、下载。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08万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丁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擅自披露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
【风险提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风险防范】1、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加强商业秘密的规定,即明确出本公司什么内容是商业秘密,并规定秘密的等级,明确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办法。
3、建立与完善内部保密制度。并把保密制度纳入员工手册,或者归属到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告知泄秘的后果。
4、及时与涉秘岗位签订保密协议,强烈建议协议内容由专业律师起草,杜绝非法律专业人员的HR工作者起草(我们商法通就可以为您起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5、最后应建立风险应急措施。一旦发现泄秘,立即对侵权的事实评估,对侵权人进行排查,获得尽可能多的证据。

保密协议: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5051452.html
【法院审理】被告人丁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擅自披露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
【风险提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风险防范】1、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加强商业秘密的规定,即明确出本公司什么内容是商业秘密,并规定秘密的等级,明确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办法。
3、建立与完善内部保密制度。并把保密制度纳入员工手册,或者归属到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告知泄秘的后果。
4、及时与涉秘岗位签订保密协议,强烈建议协议内容由专业律师起草,杜绝非法律专业人员的HR工作者起草(我们商法通就可以为您起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5、最后应建立风险应急措施。一旦发现泄秘,立即对侵权的事实评估,对侵权人进行排查,获得尽可能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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