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教审发﹝2017﹞002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建设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2.《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工
程结算审计业务受理审批表》
3. 工程项目竣工送审资料清单
宿迁市教育局
2017年2月 18日
附件1:
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宿迁市市级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宿审发[2015]28号),参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教育系统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及绿化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教育、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及绿化项目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直属学校(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基建、修缮工程及绿化项目等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七条 直属学校(单位)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内审办决(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一)经市发改委立项,由市财政资金、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严格按照《宿迁市市级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宿审发[2015]28号)》执行。
(二)未经市发改委立项,未由市财政资金、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从审计局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教育局对中介机构承办的10万元以上审计项目进行业务质量复审。
(三)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直属学校(单位)负责审核,市教育局视情况实施抽审。
第八条 直属学校(单位)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对于有监理的项目,必须有监理实行审核把关,核减率超过5%的,监理承担相关责任。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80%,施工单位承担2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送审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直属学校(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或付款基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如超过审计价,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多付款项。
第十条 直属学校(单位)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内审办决(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决(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并控制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直属学校(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内审办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直属学校(单位)应按照审计结论性文书的要求执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直属学校(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 年 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基建
维修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受理审批表
送审学校(单位): 送审时间: 送审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时间 送审金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手机号码
初审情况说明及初审结论
送审资料
送审学校意 见 分管校长签字: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 计 室意 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局 领 导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送审人签字: 手机号码:
附件3:
工程项目竣工送审资料清单
1.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未经过招投标的,提供相关施工单位选择佐证材料);
2.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3.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图纸、全套竣工图纸;
4.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拆除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投标和结算,需加盖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公章);
6.甲供材料清单(含数量、单价、总价);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
9.工程结算电子版(发至邮箱);
10.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教审发﹝2017﹞002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建设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2.《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工
程结算审计业务受理审批表》
3. 工程项目竣工送审资料清单
宿迁市教育局
2017年2月 18日
附件1:
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宿迁市市级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宿审发[2015]28号),参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教育系统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及绿化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教育、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及绿化项目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直属学校(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基建、修缮工程及绿化项目等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七条 直属学校(单位)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内审办决(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一)经市发改委立项,由市财政资金、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严格按照《宿迁市市级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宿审发[2015]28号)》执行。
(二)未经市发改委立项,未由市财政资金、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从审计局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教育局对中介机构承办的10万元以上审计项目进行业务质量复审。
(三)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直属学校(单位)负责审核,市教育局视情况实施抽审。
第八条 直属学校(单位)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对于有监理的项目,必须有监理实行审核把关,核减率超过5%的,监理承担相关责任。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80%,施工单位承担2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送审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直属学校(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或付款基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如超过审计价,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多付款项。
第十条 直属学校(单位)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内审办决(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决(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并控制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直属学校(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内审办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直属学校(单位)应按照审计结论性文书的要求执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直属学校(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 年 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宿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基建
维修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受理审批表
送审学校(单位): 送审时间: 送审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时间 送审金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手机号码
初审情况说明及初审结论
送审资料
送审学校意 见 分管校长签字: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 计 室意 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局 领 导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送审人签字: 手机号码:
附件3:
工程项目竣工送审资料清单
1.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未经过招投标的,提供相关施工单位选择佐证材料);
2.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3.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图纸、全套竣工图纸;
4.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拆除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投标和结算,需加盖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公章);
6.甲供材料清单(含数量、单价、总价);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
9.工程结算电子版(发至邮箱);
10.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