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2013年9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63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共计一年,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每逾期一日,除须按约定还本付息外,另须按照借款本金的5‰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于当日通过银行向B公司转账支付了630万元。此后,因B公司未按时还款,A公司遂于2014年11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B公司则认为此借款是发生在企业之间,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只应该返还本金,原告诉请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过高。
【法院审理】涉案的《借款合同》发生在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已经允许法人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故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履行。
【判决结果】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风险提示】根据最新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风险防范】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将予以保护。此时企业最好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并注意标明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还款顺序(未约定的默认为先息后本)、担保人担保期限和责任等。

借款合同: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5052664.html
被告B公司则认为此借款是发生在企业之间,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只应该返还本金,原告诉请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过高。
【法院审理】涉案的《借款合同》发生在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已经允许法人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故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履行。
【判决结果】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风险提示】根据最新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风险防范】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将予以保护。此时企业最好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并注意标明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还款顺序(未约定的默认为先息后本)、担保人担保期限和责任等。

借款合同: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5052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