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学员咨询一税务问题: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电商,注册地在武汉,考虑到仓库租金成本和人员费用,公司决定将仓库设在江西一县城。国税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要求对存货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提出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业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该电商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任何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只是在外地(江西)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异地仓库使用,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物资直接在江西仓库入库,淘宝或天猫客户订单直接从江西仓库发货,不存在所谓的机构之间(江西和武汉)移送货物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说服国税部门取消其视同销售的错误决定,遂上网查阅相关税收政策。经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仍然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江西租用一仓库作为公司的异地仓库使用,公司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该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直接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如果均由该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作者介绍:钱力(燕园财税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财师汇” 联合创始人 ,原吉利汽车财务总监。财税实务派专家,讲师。
——财税咨询
国税提出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业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该电商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任何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只是在外地(江西)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异地仓库使用,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物资直接在江西仓库入库,淘宝或天猫客户订单直接从江西仓库发货,不存在所谓的机构之间(江西和武汉)移送货物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说服国税部门取消其视同销售的错误决定,遂上网查阅相关税收政策。经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仍然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江西租用一仓库作为公司的异地仓库使用,公司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该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直接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如果均由该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作者介绍:钱力(燕园财税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财师汇” 联合创始人 ,原吉利汽车财务总监。财税实务派专家,讲师。
——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