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黄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山东某咨询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黄某承诺在与咨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在与咨询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自营与咨询公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若黄某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咨询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2倍。2011年2月10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11年2月18日,黄某离开咨询公司,并领取了第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随后,黄某出任济南某出国咨询公司的移民顾问,该公司的经营项目与咨询公司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咨询公司与黄某交涉未果,于2011年6月将黄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黄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0000元整。
【审理结果】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咨询公司与黄某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公司如期按约向黄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因黄某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给公司带来损失,黄某需承担违约的责任。于是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咨询公司的仲裁请求。

【风险防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双方都需要严格的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话,那企业是可以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所以,商法通律师建议,对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方面可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企业竞争优势被削弱。另一方面,有了书面协议,当员工违反约定时,企业可以该协议为依据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有需要,我们商法通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以全方位的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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