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请广大公众及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内(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递交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县住建局二楼)。
联系人:高玉平
联系电话:8885317
附件:《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附件
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搞好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秦安县城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刘家坪山脚下、南至330变电所、西至葫芦河、北至花船子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4月25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 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保持郑川村行政区划不变,就地安置的原则。
(三)被征收人以一处合法产权宅基地为准,实物安置2套(200平方米)房屋。
(四)户籍界定在郑川村并参加本村集体分配的村民,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再无其他宅基地的,人均享受40平方米实物安置房屋,最多不超过4套。
(五)涉及被征收的五保户、孤儿由政府负责安置,房产由政府无偿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超过二层部分的房屋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
(一)住宅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1.实物安置
被征收标准房是指有门有窗,层高2.8米以上等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不包括各种简易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钢构房、地下室等其它附属物。
(1)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郑川村安置点房源中选择2套实物安置房屋(总面积为200平方米加奖励面积)(考虑楼层差价)。
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再无其他宅基地的被征收人确需第3套或第4套实物安置房屋的,按照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进行购买。
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原有建筑物未粉刷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元、无门无窗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00元另行补缴差价后再行给予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用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补缴差价;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每平方米3850元的均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考虑楼层差价)。
(4)实物安置房源与选择方式
①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房源在郑川村,共有房屋1400套。其中:户型和面积分别为A户型(三室两厅)120平方米,B户型(两室两厅)110平方米,C户型(两室一厅)90平方米。
最终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②楼房的选择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楼房户型无效。
2.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实物安置房屋(20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原有建筑物未粉刷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元、无门无窗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00元另行补缴差价后再行给予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征收专户。
(二)非住宅的征收补偿
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性的房屋, 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七、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临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以“1+0.5”的方式,具体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九、宅基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以0.3亩为标准。小于或等于0.3亩的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大于0.3亩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照每亩12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二)对土地部门已审批但未办证的宅基地,其超占(超过0.3亩)部分按照每亩9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200平方米的,奖励20平方米的实物安置面积,选择实物安置200平方米以下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8万元;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5万元;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3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一、补偿协议
由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由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十二、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规划局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县国土局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工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郑川村,由秦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人:高玉平
联系电话:8885317
附件:《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附件
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搞好秦安县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秦安县城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刘家坪山脚下、南至330变电所、西至葫芦河、北至花船子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4月25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 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保持郑川村行政区划不变,就地安置的原则。
(三)被征收人以一处合法产权宅基地为准,实物安置2套(200平方米)房屋。
(四)户籍界定在郑川村并参加本村集体分配的村民,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再无其他宅基地的,人均享受40平方米实物安置房屋,最多不超过4套。
(五)涉及被征收的五保户、孤儿由政府负责安置,房产由政府无偿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超过二层部分的房屋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
(一)住宅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1.实物安置
被征收标准房是指有门有窗,层高2.8米以上等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不包括各种简易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钢构房、地下室等其它附属物。
(1)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郑川村安置点房源中选择2套实物安置房屋(总面积为200平方米加奖励面积)(考虑楼层差价)。
户籍人口6人(含6人)以上再无其他宅基地的被征收人确需第3套或第4套实物安置房屋的,按照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进行购买。
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原有建筑物未粉刷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元、无门无窗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00元另行补缴差价后再行给予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用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补缴差价;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每平方米3850元的均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考虑楼层差价)。
(4)实物安置房源与选择方式
①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房源在郑川村,共有房屋1400套。其中:户型和面积分别为A户型(三室两厅)120平方米,B户型(两室两厅)110平方米,C户型(两室一厅)90平方米。
最终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②楼房的选择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楼房户型无效。
2.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实物安置房屋(20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2760元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原有建筑物未粉刷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元、无门无窗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00元另行补缴差价后再行给予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征收专户。
(二)非住宅的征收补偿
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性的房屋, 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七、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临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以“1+0.5”的方式,具体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九、宅基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以0.3亩为标准。小于或等于0.3亩的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大于0.3亩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照每亩12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二)对土地部门已审批但未办证的宅基地,其超占(超过0.3亩)部分按照每亩9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200平方米的,奖励20平方米的实物安置面积,选择实物安置200平方米以下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8万元;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5万元;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3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一、补偿协议
由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由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十二、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规划局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县国土局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工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郑川村,由秦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