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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王冠华
【内容摘要】
本文从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
总结分析了违章
建筑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
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关键词】
拆迁;征收;违章建筑;违法建筑,认定处理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
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
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
。
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
补偿甚至不予补偿、
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
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
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
造成群众长期
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
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
总结分析了违章建筑的类型
和主要表现形式,
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
探讨了存量
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0
年
4
月
《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
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
1984
年
1
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
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订的法律中,
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
最早出现在
1990
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
40
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
《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
在法律层面上,
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
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
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
这些规则杂乱
而无序,
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
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
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
基础依据。
《物权法》第
5
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物权法
定原则;
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