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底购得一处二手房,与原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原业主曾许诺赠送地下储藏间,并在合同上也有注明。储藏间是原业主当时花了7000元购买的,开发商有开具买卖凭证。验房时,原业主说地下室买卖凭证搬家时遗留在老家,并且一直保证回老家找给我,所以也没有多纠结,验收了房子。
不久之后家人就发现问题,地下室没有标门牌号,而原业主说凭证找不到了,咨询过开发商,开发商建议买卖双方签个转让之类的协议,可原业主一直以购房合同有标注赠送地下室为由,拒不签订协议。
现在就想请教一下有懂这方面的大神,这种地下室没有标注清楚门牌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没有任何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属于我,以后要是有拆迁之类的,影响大么?
不久之后家人就发现问题,地下室没有标门牌号,而原业主说凭证找不到了,咨询过开发商,开发商建议买卖双方签个转让之类的协议,可原业主一直以购房合同有标注赠送地下室为由,拒不签订协议。
现在就想请教一下有懂这方面的大神,这种地下室没有标注清楚门牌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没有任何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属于我,以后要是有拆迁之类的,影响大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