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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17-02-22 20:18回复
    作者:云梦思泽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6024247/answer/147322196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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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辩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知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IP属地:广东2楼2017-02-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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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地点位于武汉市武昌火车站东广场边的武南一村,从火车站侧面过一条马路,抬头就可以看到姚永胜的店铺。
      店铺上方写有“炸酱面”几个黄色大字,主要经营热干面、炸酱面、酸辣粉、牛肉面。隔壁是一家烟酒副食店,副食店店老板也是姚永胜的房东,一年前,姚永胜以每个月1000元的价格租下门面。
      2月19日傍晚,两间门面拉下了卷闸门,门口的血迹也被清理干净,一些小区居民聚在一起,议论着这桩眼皮底下发生的凶杀案。
      剥洋葱找到了目击该案的一名店铺老板黄文龙(化名),据他介绍,当天中午,他去给老婆买粉,来到了姚永胜的店铺,店里一共五名顾客,门口是三个小伙子,店内有一对提着行李箱的男女。
      屋外三人看上去像打工族,一共点了两碗炸酱面,他是看着面端出去的,里面有火腿、白菜、花生米、黄豆,原本8元一碗,但收钱的时候是17元,多收了一元钱。
      屋外人买了单,姚永胜解释,每碗多收了5毛钱,因为放了老干妈辣椒酱。姚永胜提出,如果多收钱了,可以去问隔壁面馆核实,“你要是觉得贵,下次你不来。”黄文龙提着粉回了家。
      记者走访附近两家面馆,一名老板介绍,炸酱面按两收钱,2两的是7元一碗,3两的是8元一碗,素宽粉5元一碗,店里不提供老干妈,因为老干妈太贵了,不划算,只提供免费的辣椒油。
      但成都一家媒体报道了另外一个说法。一名目击者说,3人点了最便宜的“素宽粉”,按照面馆的标价,4块钱一碗。结账时,姚永胜告知涨价了,5块钱一碗。
      三人中的胡某质问:“你标价是4块,我只给4块。”姚永胜没做解释,用武汉话对胡某说:“我说几块钱一碗就几块钱,你吃得起就吃,吃不起你莫(不要)吃,你给老子滚。”随后,两人发生口角。
      姚永胜先冲向胡某,打了胡某两巴掌,又踢了一脚。胡某处于下风,两次被姚某掐住脖子,胡某同行的两人未能劝阻住争执。
      打输了的胡某转身进入了面馆的内屋,提了一把菜刀出来。
      “我爸爸出事了,你快来”
      黄文龙回家待了10分钟,便出门和朋友吃饭。当时,他正和朋友王斌(化名)在隔壁一家饭馆,刚点了菜,就听到屋外传来“杀人了”的声音。
      王斌第一个跑出去,看到姚永胜从屋里跑出来倒在地上。
      接着一个穿灰白色长袖、牛仔裤、拖板鞋的年轻人持刀从屋里追出来,往姚永胜手上、脚上砍了几刀。


      IP属地:广东3楼2017-02-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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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斌对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说,停下后,年轻人拿着刀,瞪着眼睛看着他和黄文龙,“想攻击我俩,样子很可怕。”
        黄文龙看到,行凶者正是此前和姚永胜结账理论的人——胡某。
        紧接着,恐怖的一幕发生了,胡某猛砍数刀,将姚永胜的脑袋砍了下来。一名路过的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医生看到,凶手从屋里拿出一只透明塑料袋,将头颅装进袋子扔进了垃圾桶。
        胡某没有跑,黄文龙看到他蹲在门口十几分钟,手上和脚上都是血,刀放在旁边。
        黄文龙回忆,两名巡逻的警察过来,手里拿着竹扫帚和铁棍,将胡某带走了,“也没有开警车,是步行走的。”
        当天是周日,姚永胜12岁的儿子读初一,在家里做作业,听到消息赶到面馆,看到父亲躺在地上,在人群里哭着给姑姑打电话。
        “姑姑,我爸爸出事了,你快来。”姚莉听到了电话一头的哭声。
        姚莉以为哥哥骑摩托车受伤了,赶到现场时,已经拉起了警戒线,从衣服和身材判断,躺在地上的是他的哥哥,头部盖着一个纸箱子,姚莉瘫倒在地上。
        “精神病人?”
        直到现在,姚莉都不敢看现场视频。
        家属质疑,砍人半个小时内,警察为什么不出现?武汉市委宣传部新闻处龚姓人员对剥洋葱表示,凶手从起争执到最终杀人是半个小时,站前派出所距离案发现场不到100米,事发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当天,姚莉和丈夫到站前派出所做了笔录。
        姚莉在一份尸检同意书上签了字,夫妻俩看到一份盖有红章的纸,“可能是申请逮捕书、或者拘留书”,看到有“胡某东”,“四川人”,“22岁”,“涉嫌抢劫杀人”字样,还看到胡某的身份证。
        姚永胜的妹夫说,警方在哥哥的裤兜里找到一个钱包,里面有3375元钱、银行卡,没找到手机。
        胡某是四川达州宣汉县三墩乡龙虎村人,2016年10月26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向胡某颁发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极为“二级”,其监护人正是父亲胡大平。
        不过,据姚永胜的妹妹和妹夫介绍,警方向家属透露,胡某在审讯时表现正常,审理思路清晰,但要看鉴定的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说,不论嫌疑人是否持有残疾人证,或者能否清晰描述案发情况,都不能因此认定嫌疑人在作案时头脑清楚,唯一可以判断的只能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
        对于精神病人,法律上分两种,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就会被免于刑事责任,而且要强制其医疗。但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区分对待,如果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是不减免其罪行的。
        李轩还说,一般最后都是以法院的鉴定结果为准。但在目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规定为了事实需要,相关的公检法机关都有精神鉴定的可能性。


        IP属地:广东4楼2017-02-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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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如意的人生
          姚莉介绍,事发后,家属向警方提出能否捐献死者的眼角膜、器官,但可能涉及医学问题,此事不了了之。
          姚家住在湖北十堰市郧西县马安镇下河庙村。房子是三间土房,一共70多平方,每年养一只小猪,供过年宰杀。家里没有种田,作为家中长子,姚永胜成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
          姚永胜兄妹三人,他排老大,老二姚莉,最小的弟弟多年前在池塘淹死,为此,姚永胜的母亲悲伤过度,导致耳聋。
          姚永胜的叔叔姚安(化名)介绍,姚永胜小学没读完就出外务工。在山西、河南下过矿井,在江苏做过建筑小工。
          他在武汉做生意,请人帮忙在汉口火车站找门面,被人骗走10万元。
          开面馆之前,姚永胜在武汉一个面馆打工,帮人下面条,学会了后才自己当老板。但由于位置偏僻,火车站流动人口很少聚拢在东广场,又隔着马路,生意并不好。
          姚永胜2003年结婚,5年前因经济纠纷离婚,“如今还欠了20万元的外债。”
          今年回乡,姚永胜对亲戚们说,去年请了一个帮手开销太大,今年想辛苦点自己干,把外债多还一点。
          一些邻居说,为了能挣些钱,他早晨4点多就起床了,晚上10点多才回家。
          事发当天上午,姚永胜给姚莉发了最后一个短信,要借5000元钱,用来给得了重病的姑妈家还债。
          对于网传姚永胜脾气不好,家属并不同意,称姚永胜不抽烟不喝酒,脾气温和,很好相处,几乎不会跟别人争议。
          这两年,姚永胜想着找个对象。之前介绍了两个,都失败了。
          2月19日晚,姚永胜12岁的儿子跪在父亲的灵位前,烧着纸钱。
          “我想我爸爸。”儿子流着眼泪对剥洋葱说。目睹案发现场的他不敢去上学,害怕同学议论。
          多名亲属坐在灵位前沉默不语。
          对于媒体报道凶手为精神病人,家属感到震惊,如果是精神病人,怎么跑出来的,监护人为什么没起到监护作用?
          家属希望,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死者一个交代,也希望不知情者不要随意传播此事,给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IP属地:广东5楼2017-02-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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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伦森第一定律”指出,做出这些行为的人中肯定有精神病患者,但是心理健康的人也有可能做出疯狂的极端行为来。
            很多时候,我们根本不需要去厘清对错,而是要避免伤害。
            之所以砍的是面馆老板,也不是他做错了什么,只是选择是他选择的让戾气更重了一点点。


            IP属地:广东6楼2017-03-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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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事法律方面来看:
              第一、饮食服务合同的成立。
              面馆老板姚某(受害者)开面食馆,提供饮食服务,食客胡某(行凶者)在面馆吃面,和面馆经营者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面馆老板胡某在招牌上写着四块钱一碗的热干面,该招牌为饮食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于面馆老板及食客均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饮食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食客胡某在按照饮食服务合同提供费用,四元每碗时,面馆老板姚某单方变更了合同主要条款,价格条款,胡某拒绝。此时,从法律上来看,姚某不具备单方变更该饮食合同的权利,合同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变更。此时,面馆老板正确的做法是:遵守合约精神,按照招牌价格收取费用。后面面馆老板还想提高价格,可以修改招牌价格至五元或者更高,该价格对于后续食客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当面馆老板执意要违反饮食合约约定,按照五元每碗收取时,作为食客胡某正确的维权方式是:协商不成,到消协投诉,以欺诈主张赔偿。服务性行业涨价属于市场行为,虽然政府部门无权干预市场经济或强制规定上涨幅度,但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如果存在隐瞒价格或引诱消费等行为,商家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另外行凶者胡某对于死者面馆老板姚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对死者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从民事的角度来看,面食老板姚某违约在先,食客胡某未能正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行凶者需要对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从刑事法律方面来看:
              行凶者胡某杀人后在现场等待公安到来,而未采取逃跑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认定为自首。
              法律解读: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行凶者胡某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应综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因素考虑。在这起案件中,行凶者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家属的谅解估计更是不可能了,其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预判会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极刑处罚。


              IP属地:广东7楼2017-03-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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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一条消息: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22岁,四川宣汉人),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42岁,湖北郧西人)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作为专业刑辩律师,下面谈谈本案最关键的四个法律问题。
                一、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其监护人是胡某的父亲。此残疾证颁发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有效期10年。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负部分刑事责任。
                本案当务之急,侦办机关应当尽快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胡某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持有精神残疾证,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胡某持有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但二级精神残疾证并非杀人执照,他在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精神病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实施行为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
                二、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怎么判决?
                据媒体报道,胡某吃完后准备结账时,姚某口头提出5元/碗,胡某遂质疑店里标注的价格4元,没想到姚某却恶语讥讽胡某穷“吃不起莫吃,你给老子滚”。二人遂发生口角,后姚某冲向胡某,率先打了胡某两巴掌,又踢了一脚。姚某还揪住胡某胸口的衣领抵在墙上,并对胡某进行了谩骂和威胁。由于胡某身材矮小,在与姚某的争执中,胡某明显处于下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假设媒体报道基本属实,而且司法鉴定确认胡某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应该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法院应该会酌情从宽处罚,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如果鉴定证明案发时胡某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本案会是怎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就是说,胡某作出如此残忍恐怖的砍杀斩首行为,被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可能性较大。
                四、群众报案后,胡某现场等待抓捕是否构成自首?
                据媒体报道,案发现场有50多名群众拨打110进行了报警,警察赶到时犯罪嫌疑人胡某已经停止了作案,但并未逃跑,而是站在角落里一动不动。两名警察上前,一左一右控制住了胡某,胡某并未进行反抗。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条件。关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中,在现场群众纷纷拿出手机报警的情况下,胡某在砍完人后并没有仓皇逃窜,而是蹲在现场,直至被闻讯赶来的警察当场控制住。如果胡某知道有人报警,并在接受讯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构成自首。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IP属地:广东8楼2017-03-15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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