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和我岳父合伙开了一个厂子,下面称那人为于吧,于和我岳父合伙开了个厂子,当初讲好每人投资500万,在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实际我岳父投资700多万后,于拿不出钱,最后于投资200多万,后来由于不合,俩人于分开公司资产,并在公证处公正,由于当时有贷款,土地证在银行质押,就没变更土地证,后来土地证拿出来之后,于在我岳父不知情的情况下,造假模仿我岳父的笔记,偷偷在工商局变更公司股份,变成他自己百分百的股份,然后以给别人担保的形式贷款1000多万。现在我岳父知道后,在工商局提取证据后,要求工商局变更回来了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于给别的公司担保贷款的钱和别的公司平分了钱。现在如果告于的话,公安局经侦科能立案吗?应该怎么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