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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吧规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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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2-11 17:50回复
    欢迎光临百度贴吧,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表示异议,您可以选择不进入百度贴吧,进入百度贴吧则意味着您将自愿遵守以下规则,并完全服从于百度贴吧的统一管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2-1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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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贴吧命名为“百度贴吧”,以下简称“贴吧”。
      第2条 本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
      第3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百度公司。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2-1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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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贴吧用户
        第4条 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本贴吧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第5条 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司法、检圞察机圞关因法律需要除外、用户的个人设置公开除 外。
        第6条 用户享有言圞论自圞由的权圞利。
        第7条 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圞联圞网信息服圞务管理办法》、《互圞联圞网电子公告服圞务管理规定》、《维护互圞联圞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任何违反国圞家法律法规的言圞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圞族、性别、宗圞教的歧圞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本贴吧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8条 用户在相关贴吧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吧主对该吧的相关规定;遵守本贴吧条例的用户在本贴吧中拥有言圞论自圞由的权圞利。
        第9条 不允许在本贴吧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10条 用户应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因用户行为给百度公圞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赔偿。
        第11条 本贴吧拥有对违反本站规则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力,直至禁止其在本贴吧内发布信息。
        第12条 除百度官方管理的贴吧外,用户有权按百度吧主流程申请担任其他吧的吧主。
        第13条 任何用户发现贴吧贴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圞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2-1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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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利声明
          第14条 贴吧由网民创建,是网民对该吧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价的平台。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用户之间通过贴吧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用户的发言的真实性百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 用户在本站发表的作品,百度公司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第16条 本贴吧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下原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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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
          3.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2-1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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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17条 本贴吧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贴吧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在各贴吧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4.模仿贴吧管理人员ID或者他人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5.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18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贴吧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
            2.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或者无内容的灌水文章;
            3.同一文章多次出现的;
            4.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
            5.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2-1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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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本贴吧无关。
              第20条 贴吧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贴吧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贴吧的调整导致的贴子等信息的丢失本贴吧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21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2-1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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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
                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2-1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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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2-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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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
                    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
                    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
                    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
                    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
                    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
                    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2-1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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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
                      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
                      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
                      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
                      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
                      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2-1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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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吧必读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7-02-1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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