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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之声】“权利”一词的法律内涵与本质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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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日晚上的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1/7电视杂志节目”,播出了一个安乐死案件。我注意到在该案中,丈夫帮助久患重病的妻子自杀,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该档节目中提到的若干年前陕西汉中一儿子帮助久病母亲自杀的案件中,儿子和为他帮忙的医生被宣判无罪。

我想就下列问题请教大家的看法:

1、帮助久患绝症,身心极度痛苦的病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2、我们说“物权法定”,那么生命权是否也是法定的?是否可以由自己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杀是否构成侵权(包括自己的生命权和相关情感利害关系人的精神权益?)如果构成侵权,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我们允许安乐死合法化,是否要以当事人自己的清醒意志及在此前提下的意思自治为前提?我们如何认定当事人,特别是久病不起的当事人神志是清醒,并在此情况下实施了意思自治的行为?

4、如果我们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由谁来最终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否需要公共权力机构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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