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因使用中文译名“新百伦”,被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于2013年7月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今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我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中国公司)侵犯了周乐伦持有的“新百伦”与“百伦”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新百伦中国公司停止使用“新百伦”标识,并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9800万元。新百伦中国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5日,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将择日宣判。该案涉及了在先权利抗辩的适用、混淆误认的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等焦点问题,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引发了较大关注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