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武1·23特大交通事故死难者月祭
一个月前的今天,湘临大地,汽车奔弛,刹那间,晴天霹雳,惨绝人寰。公元2017年1月23日下午16时40分许,一辆由东向西开往临武县城的沙田至临武的中巴车高速行驶至马家村旁时,与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农用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农用三轮摩托被撞飞至左侧,中巴车则斜跨农用三轮摩托车道上,至今已造成5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我的心一直在流泪,农用三轮摩托车主是我父亲,因家里有些多余的菜,去临武卖后,又给我侄子买些过年的东西,返回时却遭如此不幸,我哭天喊地悲痛至极。在这次事故中,我的父亲、母亲和一个13岁的侄子,以及好意同乘的2名上下村村民,永远离我而去了。“死者为大”,我怀着悲愤的心情,响应政府春运维稳的号召,于元月26日将逝去的亲人安葬。
安全管理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重于泰山!但安全管理如果不幸遭受官僚主义的浸染和浸淫,撕裂生命的事故之痛就可能很快在受害者无奈的隐忍中消解和稀释。作为受害者家属,我响应政府维稳的号召,为政府减压,早早将逝去的亲人安葬了。但自事故发生以来已经一个多月了,所有受害者家属没得到过肇事中巴车司机和中巴车所在公司的慰问,也没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处理。种种迹象表明,该事故发生后有人授意或刻意包庇肇事中巴车。
一、临武新闻报道有失职业道德,有误导舆论,包庇肇事中巴车之嫌。
临武电视台是官方主办,其新闻报道理应坚持真实和公正。然而,在1·23事故报道中,临武新闻栏目直接描述“三轮摩托车越过双黄线,直撞中巴车”,难道该名记者具有天眼功能或有未仆先知的特异功能,在交警未曾责任认定便知道农用三轮摩托车主动越过双黄线直撞中巴车?难道就没有“中巴车越过双黄线直撞农用三轮摩托车”的可能吗?试想,如果中巴车没有跨越双黄线,相撞后不可能车头探出双黄线一个车位之多,只可能是往后退远离双黄线,而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落在了双黄线右侧(即三轮摩托车车道上)就是明证。事实上,经过肇事中巴车与三轮摩托车相撞的物理分析(详见图1),确为肇事中巴车越过双簧线撞上了三轮摩托车,临武新闻的定性是错误的。临武新闻栏目这种事先定性造成不良舆论误导办案取向的做法,有违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有失职业道德,更有授意或刻意包庇肇事中巴车之嫌。
二、县交警大队处理不公正,亦有包庇肇事中巴车之嫌。
第一、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程序违法,剥夺受害人家属的知情权。
1·23事故发生时,我的家属都在外省工作,回临武后已是元月24日了。事故现场没有一个家属,现场的一切我们都不知道。我们回来后,交警大队理应将整个事故,尤其是现场情况告知家属,家属享有知情权呀。然而,在受害人家属的要求下,“为民服务”的交警大队仅用一个模糊的、不能辨认的所谓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相撞视频给我们看,并口头告知责任在三轮摩托车一方,其他现场情况、肇事中巴车及其司机情况均未告知,这就是咱们的人民警察吗?!他们先入为主,以农用三轮摩托车越过双黄线为基调,有选择性地记录现场和使用证据,对有利于肇事中巴车的证据如:相撞前一段很短的刹车痕迹给我看(我一再要求后给看的),对不利于肇事中巴车的证据不予呈现,如:是否超速行驶、是否超员超载、是否强超强会、是否冒名顶替、是否操作失误、是否过度疲劳或酒后驾车、是否车体老化或缺乏保养机器失灵、是否........,尤其对相撞时玻璃洒落于三轮摩托车车道上的现象(从视频目测,玻璃洒在道上的面积不少于8平米),则以“专业问题,跟你们说了也不懂”一语搪塞。五条人命这样没了,肇事中巴车司机及运输公司未曾出面过,连纳税人供养的可敬的人民交警也如此对待受害人,天理难容呀!
第二、县交警大队怠于查证。
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交警调查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要求,孤证、模糊的证据和存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因此,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需要完整的证据链。然而,交警不但选择性使用证据,还怠于查证。比如:在所谓的行车记录仪中,有记录一辆白色的小车在相撞时经过。既然能记录其中,总有各种特征去查找到吧,但至今未能调查到这辆小车,让人不禁怀疑警察怠于查证,或许该白色小车当时确实不在现场。
一个月过去了,交警不积极主动寻找目击者。前几天我得知有目击者,目击者称:肇事中巴车为超越同向的拉沙车,从左侧探出黄线,而三轮摩托从右弯道欲转入直道时,被探出头(越过黄线)的处于高速的中巴车撞翻。我想这正印证事故现场(临武新闻视频):中巴车从探头的方向斜横在三轮摩托车道上,而三轮摩托被强大的撞击力撞飞。我们把这个目击者信息告诉了交警,可怜的目击者不知被交警又如何诱导了。
三、从法、理方面对肇事中巴车的过错分析。
且不说肇事中巴车“是否超速超载”“是否操作失误”“是否车体老化或缺乏保养机器失灵”“是否压黄线行驶”,也不管肇事中巴车是处于双方会车危险结构中还是肇事中巴车为超车而强超强会的三方会车危险结构中(这些交警依职权必须查清的),但肇事中巴车在会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保证会车时有足够的横向间距,做到安全会车。
在发生路段中,事故正好发生于由西向东弯道转直道中(三轮摩托),在当时情况下,肇事中巴车(由东向西直道转弯道中)采取减速让行措施是唯一正确方法。同时,肇事中巴车司机于法、于理都具有避免这起事故发生的责任与能力。
从法律上讲,“预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的本质,《交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预防”原则,《交法》的所有规定都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司机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得违背《交法》“预防”原则,都要把预防对方出错放在首位,尤其是在会车时的危险结构中,绝不是让司机预防“自己有没有会车的可能”,而是预防“对面车这样或那样原因违反具体通行规定”,事故发生的条件是行进双方在危险结构中都有错误行为促成的,只有把预防对方出错放在首位,才能免除发生事故的条件。
从道理上讲,肇事中巴车驾驶室位置远远高于三轮摩托车司机,在当时的路况中,三轮摩托由西向东正在右转弯道前面行驶,弯道右边有些较高的杂木,有坡度,且处于低洼处,根本看不见前方压黄线超速行驶的中巴车。而此时的肇事中巴车司机所处位置较高,能发现会车时危险结构的全貌,也就是说,肇事中巴车司机对危险的认识远远早于三轮摩托车司机。而且,在会车过程中,中巴车司机已经清楚会车时的安全横向距离够与不够,如果他遵守“预防”原则,果断减速就能避免这次事故发生。毕竟“生命权高于通行权”,肇事中巴车不能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认为自己享有特权就蔑视生命(那就涉嫌犯罪了),而是积极主动解除危险,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况且,农用三轮摩托车是人处于铁制摩托车的外部,相对危险;而肇事中巴车是人处于铁制外壳的内部,相对安全。这些肇事中巴司机应该懂的,只要他提前轻踩一下制动踏板,或鸣一声笛,或轻微转动一下转向盘与道路中间线保持安全距离,就能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
总之,肇事中巴车司机在驾驶中巴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交法》预防原则,在会车前与道路中间线保持安全距离不够(压黄线行驶),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发道路存在缺陷。
事故发生地段有一个弯道,有坡度,东高西低,南边有较高的树木,从西向东方向,视野不开阔。此处原先是一收费站所在地,收费站撤消后直接通车。当时设计有收费站时,可以作为缓冲区,机动车可减速行驶,通车很安全。收费站撤消后,道路直通就存在缺陷,没有缓冲区的通行易于发生事故。据不完全统计,此路段发生了多起事故。
“逝者已矣,生者悲哭”,我父母生前含辛茹苦,不但要照顾在家上学的侄子,还要照顾近80岁高龄的我大伯大婶(我父亲的亲哥哥)。我大伯和大婶没儿没女,经常生病,还种些农作物,这一切均由我父母照顾,甚至资助。最让人痛心的是年仅13岁的侄子,在临武第四中学读初二,每学期都被评为“学习标兵”,上学期学习成绩全班第一、年级第三,是我们全家的希望之星。如今只因为肇事中巴车司机在驾驶中巴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交法》预防原则,让我的至亲离我而去。一家三条人命,悲哉!痛哉!我欲哭无泪,整日昏沉,精神世界垮了。不管怎样,我还得挑起我父母留下的担子——照顾好我的大伯大婶。
事故发生一个多月了,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审查临武新闻报道相关人员;并督促交警部门尽快查清事实,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公正,不要被新闻舆论所左右;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考虑到三轮摩托车是人处于铁制摩托车的外部相对危险的现实和保护弱者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正划分责任,以慰籍在天之灵。
呜呼,愿天下所有的父母安康!愿罹祸的伤者康复!愿逝者安息!是为祭。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