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农村小额信贷利率研究报告》指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者民间小额信贷机构目前的地位颇为尴尬:一方面,由于贷款方便、周期较短、形式灵活等天然优势,农村小额信贷已然成为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部分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金融工具;另一方面,贷款利率偏高,资金成本高、运营成本高、风控成本高也影响着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民间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支农力度有限,可持续发展不足等困境。
调研报告显示,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中国农村多数农户贷款具有短期性、迫切性、小额为主的特点,农户的资金需求远未得到满足。与此同时,农民手中又缺少抵押物,有小额贷款需求的农户往往成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排斥的贷款对象。相对于传统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民间小额信贷已然成为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脱贫致富的金融造血库。
然而,在各地农村长期实践过程中,民间小额信贷呈现出高利率、高成本、保本微利运营的发展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大部分民间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债券融资的形式,进而造成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专注于农村小额信贷的中和农信为例,近两年其综合资金成本达到7.2%,远高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
其次,由于贷款额度较小,而一般的民间信贷机构组织、业务规模十分有限,难以实现规模效应,边际收益递增困难;
第三,由于客户多为农村低收入的贫困群体,从前期营销阶段到后期风险防控,信贷机构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村入户进行服务,大幅提升了业务的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
第四,对于农民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来说,由于现有法律仍不成熟健全,容易产生信用缺失、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而在各地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资金风险。
民间小额信贷机构要降低运营、风险控制成本,进而降低贷款利率,首先要有良好的政策环境。2008年5月,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质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但业务范围却是金融类服务。法律上的定位不清、定义不明一方面导致了政府对这类信贷机构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监管,另一方面,使得民间小额信贷机构难以获得精准的政策优惠。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小额信贷提供量体裁衣的优惠政策支持。其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普及深化金融教育,为民间小额信贷市场塑造更好的环境,打造更坚实的信用基础。对于近几年农村出现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要从制度的层面呼唤合作金融法规尽快制定出台,规范互助社运行,确保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不可突破,一切为了农业发展。
对于民间小额信贷机构来说,在保持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需要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与政策支持进行调整和改进。
首先,拓宽机构融资渠道,寻求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券、上市等多元化的融资模式,降低资金成本,进而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其次,积极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数字金融的方法、更好地提升优化贷款的流程,降低日常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成本,提高人员效率;
第三,针对当地农村客户以及农业生产的特点设计贷款产品,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反担保等多元化的信贷模式,有效降低信贷风险,降低逾期不还和不良贷款的发生率;
第四,提升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在地化”程度,树立良好的征信环境,进而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调研报告显示,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中国农村多数农户贷款具有短期性、迫切性、小额为主的特点,农户的资金需求远未得到满足。与此同时,农民手中又缺少抵押物,有小额贷款需求的农户往往成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排斥的贷款对象。相对于传统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民间小额信贷已然成为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脱贫致富的金融造血库。
然而,在各地农村长期实践过程中,民间小额信贷呈现出高利率、高成本、保本微利运营的发展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大部分民间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债券融资的形式,进而造成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专注于农村小额信贷的中和农信为例,近两年其综合资金成本达到7.2%,远高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
其次,由于贷款额度较小,而一般的民间信贷机构组织、业务规模十分有限,难以实现规模效应,边际收益递增困难;
第三,由于客户多为农村低收入的贫困群体,从前期营销阶段到后期风险防控,信贷机构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村入户进行服务,大幅提升了业务的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
第四,对于农民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来说,由于现有法律仍不成熟健全,容易产生信用缺失、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而在各地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资金风险。
民间小额信贷机构要降低运营、风险控制成本,进而降低贷款利率,首先要有良好的政策环境。2008年5月,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质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但业务范围却是金融类服务。法律上的定位不清、定义不明一方面导致了政府对这类信贷机构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监管,另一方面,使得民间小额信贷机构难以获得精准的政策优惠。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小额信贷提供量体裁衣的优惠政策支持。其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普及深化金融教育,为民间小额信贷市场塑造更好的环境,打造更坚实的信用基础。对于近几年农村出现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要从制度的层面呼唤合作金融法规尽快制定出台,规范互助社运行,确保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不可突破,一切为了农业发展。
对于民间小额信贷机构来说,在保持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需要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与政策支持进行调整和改进。
首先,拓宽机构融资渠道,寻求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券、上市等多元化的融资模式,降低资金成本,进而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其次,积极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数字金融的方法、更好地提升优化贷款的流程,降低日常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成本,提高人员效率;
第三,针对当地农村客户以及农业生产的特点设计贷款产品,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反担保等多元化的信贷模式,有效降低信贷风险,降低逾期不还和不良贷款的发生率;
第四,提升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在地化”程度,树立良好的征信环境,进而降低风险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