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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北派出所包庇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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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过年了,农民工讨薪5年,谁来管?
沈阳大北派出所包庇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本人郝占军实名举报(身份证号211324195508083610),以下内容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干完活不给钱,抓到人,咋又放了呢?”、“大北派出所立了案,怎么还没有人管了呢?”、“农民工的保护神的锦旗还很鲜艳,为什么大北派出所转身就不依法惩处本案的老赖了呢?”
这就是郝占军这3年总弄不明白的问题。
郝占军一个来自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老爷庙镇老爷庙村的农民,这3年来过着有家不能回的日子,甚至老母亲过世的时候,都不敢正大光明地去祭奠。家里的干活的农民工们时不时的就去郝家索要拖欠的工资。什么事情让一个地地道道、本本分分的老农过着如此悲催的生活呢?
2012年3月,经朋友介绍郝占军来沈阳务工,给沈阳市大东区格瑞亚幼儿园建幼儿园。当年9月1日,幼儿园就开始营业了,可是郝占军还有其他20多名农民工的工钱却不知道找谁要了。2014年1月21日,经沈阳市大东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大东区公安分局维稳办、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共同协商调解,幼儿园负责人和包工头于长德承诺3日后付清农民工工资。2014年1月24日,大东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又下了《责令书》阐明:如不给付农民工工资将把幼儿园的负责人和包工头于长德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法律责任。
可是3年过去了,幼儿园的负责人怠慢农民工,总找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时间。更过分的是包工头于长德电话换了,人消失了,大东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和大东区公安分局维稳办依法将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于长德案移交给大东区公安分局和大北派出所。而作为监督和执行这次农民工维权的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的负责人每次都能找到所谓的理由打发农民工。农民工一次次地去派出所寻求帮助,最后变得无人问津。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幼儿园的负责人和包工头于长德与农民工玩了3年的捉迷藏,他们在实质上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却枉顾农民工的信任,放纵和包庇于长德这些故意拒付农民工报酬违法犯罪的人,并为这些人不断地寻找拒付的理由,在客观事实上就是在帮助幼儿园的负责人和包工头于长德。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的行为完全就是枉法包庇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知法犯法!有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并追究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的负责人和直接办案责任人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这些本应该为农民工做主的国家执法人员怎么就枉顾国法的规定,公然与法对抗呢?是谁给他们的权利呢?又是什么原由引诱他们这么做呢?这篇文章我会在网络上发表。同时,我们20多名农民工将依法向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甚至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控告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的负责人和直接办案责任人违法包庇犯罪,不履行职责即滥用职权的行为。
本网将持续关注,跟踪报道!


1楼2017-01-22 13:14回复
    李翰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白塔区东二道街2组90-5-35号 身份证号211002198110040118 这是个骗子说帮我买东西钱汇给他一万六 到现在不还 电话换号 找不见人 有转账记录 骗子照片 以下都是证据 希望好心人帮我转发 让大家知道他是什么人 以免再有人上当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7-03-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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