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陕劳社发〔2008〕8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
1、丧葬补助费:根据陕劳社发〔2008〕8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一次性抚恤金
(1)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陕劳社发[2000]37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根据陕劳发[1999]559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如单位职工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依据陕人社发(2011)31号文件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
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
1、协商。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仲裁。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诉讼。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徐斌玉法律咨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陕劳社发〔2008〕8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
1、丧葬补助费:根据陕劳社发〔2008〕8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一次性抚恤金
(1)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陕劳社发[2000]37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根据陕劳发[1999]559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如单位职工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依据陕人社发(2011)31号文件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
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
1、协商。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仲裁。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诉讼。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徐斌玉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