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考人员应当向辅警管理机构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辅警管理机构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可视情加入心理评估环节。
第十二条辅员招聘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三条辅员招聘考试的内容和标准,应贴合岗位需求,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考试成绩及结果通过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报考人员公布。
第十五条体检、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需要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卫生计生部门制定。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辅员的情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测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一个月内与聘用的辅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辅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后1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订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10日内将聘用辅员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20日内将聘用辅员名单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新招聘的辅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试用合格的,予以确定职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辅员聘用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辅警管理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用人额度、用人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聘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的;
(三)经审批的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出台、变更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员的招聘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招聘涉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其他与招聘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聘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测体检、考察、政治考核资格,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不得再报考公安机关辅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