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银监复〔2016〕337号
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筹建本溪分行的请示》(沈光银发〔2016〕23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66栋1层B2号、1层3号、2层B号筹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本溪分行。
二、你行要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若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三、你行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包括拟任高管人员申请资料。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筹建本溪分行的请示》(沈光银发〔2016〕23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66栋1层B2号、1层3号、2层B号筹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本溪分行。
二、你行要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若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三、你行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包括拟任高管人员申请资料。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