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某向律师咨询自己承包田被征用,赔偿金未拿到手中的问题。其基本情况是:家住临河镇临河居委会某小区,征用土地(挂牌8.23亩,现在已开工10亩,其余剩下未建土地手续正在办理),其中就包括咨询者伏某的责任田,责任田补偿以家庭为单位赔偿到位,并且已签订合同。由于临河居委会前书记方法不当,以及苏北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造成拆迁款被户主领取,并只和户主签订合同。这些行动侵犯了伏某等出嫁但是责任田未迁走的女士的利益,造成她们地被征用但是未领到钱的现状。面对这样的现状,如何从法律途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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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伏某承包责任田被征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居委会干部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偿款,更不能以出嫁女为由剥夺伏某承包责任田获得补偿款的权利;伏某的嫂子更不能以此为由占有伏某承包责任田的相关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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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伏某承包责任田被征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居委会干部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偿款,更不能以出嫁女为由剥夺伏某承包责任田获得补偿款的权利;伏某的嫂子更不能以此为由占有伏某承包责任田的相关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