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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里乱象纷扰,居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天理不容!
由此,我特发出如下声明,坚持我们的底线原则立场
第一,本吧内捣乱贴,与戒色内容无关,坚持与戒色事业对抗到底的文章言论,应请吧务团队立即予以删除。
第二,本吧宗旨为促进戒色事业发展,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本吧发展为数以万计的提供帮助,本吧得到广泛的社会好评,对于名誉,必须捍卫坚守,绝不容许玷污。
第三,各宗教中戒除邪淫内容,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团结信教群众,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起到极大促进作用,是社会主义宗教发展的积极部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如有玷污宗教,污蔑教众,破坏和谐气氛的,本吧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我们敦促广大戒色群众,团结起来。首先战胜淫邪心魔,其次要反击一切干扰事件。本吧捣乱贴中,不乏文革笔法,夺权手段。请大家擦亮双眼,识辩棍子。
特此声明。
祝本吧越来越好,祝中国社会终将风清气正!让我们共同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7-01-03 23:12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1-0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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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1 08: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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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1-0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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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1-03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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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呵呵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06月26日 1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26 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呵呵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理 温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请问戒豚 你们接收编译戒色书籍的捐款 佛教书籍捐款 是不是违反法律了啊】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陈大惠你拍片子是不是违法了啊】
          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根据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宗教场所内正常的宗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呵呵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
          【请问戒色吧 你们隶属于那座庙 登记了没 如果没有 就是违法】
          增加宗教场所管理和禁止向青少年宣教等细则
          新出台的《宁夏宗教事务若干规定》共6章32条。其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及学龄儿童不得参加经文班或者其他宗教培训班等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条 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翻建、迁建、扩建的,须由其管理组织提出包括资金、规模、建筑样式等内容的建设方案,经由在该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三分之二以上信教公民签名同意,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立财务管理小组,做好本场所财务的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具备开立条件的,应当由财务管理小组集体保管,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或者私自保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账目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离任时,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
          第十五条宗教团体举办经文班或者其他宗教培训班的,应当在举办前二十日,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举办经文班或者其他宗教培训班,不得接收学龄儿童和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此前,在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自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又称中共中央19号文件)也明确指出,“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1-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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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要夺你们的权,专你们的政。敌人不投降,就让他灭亡!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1-0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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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跟真的似的,嘿嘿嘿


              IP属地:澳大利亚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1-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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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1-0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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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1 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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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1-0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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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1-04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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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自己戒色,不干扰别人那也没什么,别说戒色了,你去日狗都没人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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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好想想,你们和二楼黄图哥有什么区别啊?


                      13楼2017-01-0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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