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家专门做运动器材的企业,花了三年时间开发出一款动感单车,之后这家单位将这款单车卖给了一家山东的企业,本以为这是一个简单的买卖行为,但一年后,这家企业却发现,这款单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这家山东公司抢注了。导致这家公司产品都已经量产准备大批量推向市场时,却被告知专利侵权。那么受侵害企业如何维护权益?
律师点评和法律链接
法条链接:1,《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5,《专利法》第69条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6,《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点评:该公司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新颖性,区别性,以及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首先就外观设计而言,A新颖性要求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相比是“新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没有与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而根据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动感单车的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其申请期为2016年6月12号。而在其申请期之前,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便已开发出该动感单车,并为公众所知,其次,【根据对比图片】,可以看出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动感单车与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动感单车在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上,如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不同,因此其外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成立,需要该专利具有B区别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同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不仅意味着外观设计应与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还意味着由现有设计转用或组合形成的新设计,亦要与现有设计或其技术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而根据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中的提供的产品设计的三视图和立体图,与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企业的产品三视图及立体图相对比并无明显差别,因此,其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具有区别性。
最后,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取得的C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材料,研发资料可以看出,在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就该动感单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已经在先研发并投入市场使用,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享有在法律上就其研发的动感单车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投入市场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恶意抢注行为,与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因此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可就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向专利局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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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1,《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5,《专利法》第69条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6,《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点评:该公司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新颖性,区别性,以及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首先就外观设计而言,A新颖性要求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相比是“新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没有与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而根据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动感单车的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其申请期为2016年6月12号。而在其申请期之前,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便已开发出该动感单车,并为公众所知,其次,【根据对比图片】,可以看出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动感单车与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动感单车在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上,如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不同,因此其外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成立,需要该专利具有B区别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同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不仅意味着外观设计应与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还意味着由现有设计转用或组合形成的新设计,亦要与现有设计或其技术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而根据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中的提供的产品设计的三视图和立体图,与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企业的产品三视图及立体图相对比并无明显差别,因此,其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具有区别性。
最后,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取得的C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材料,研发资料可以看出,在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就该动感单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已经在先研发并投入市场使用,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享有在法律上就其研发的动感单车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投入市场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恶意抢注行为,与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因此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杭州加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可就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向专利局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