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文学吧 关注:3,381贴子:218,426
  • 11回复贴,共1

【文苑杂谈】述记《读<自知录>省身悔过记》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恭敬十方无常法,顶礼善逝救护者。
南无阿弥陀佛,南无释迦牟尼佛,南无阿閦佛,南无药师佛,南无多宝佛,南无弥勒佛,南无华光佛,南无普见佛,南无三世十方一切佛。
至今日止,读莲池师《自知录》而省己身(◎转自: 显密文库),今生总计犯有至少423027过,愿向三世十方诸佛忏悔己过,并勤改正,不复再犯,以离六趣乃至上求出世菩提。
1.不清洁过第一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不清洁过最重,共210900过(不清洁所印正教法宝犯140600第一过、不清洁全身犯14060第二过、不清洁须发阴齿等处犯14060第三过、不清洁衣犯14060第四过、不清洁室犯14060第五过、不清洁于人前犯14060第六过);
【于清洁常自生惭愧忏一,每周清洁忏二,皈依三宝以清洁身心忏三,发菩提心每日清洁忏四】;
2.肉食过第二
“肉食,一食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啖五辛者同论。”—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肉食过次重,210420过(食“三净肉”二十年犯210900第一过,一年过午不食减300过,四月素食减120过,一月素食过午不食减60过);
【“三净肉”悔忏一,肉食不过午食二,素食悔忏三,素食不过午食忏四,常作食子肉想忏五】;
3.欲想过第三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欲想过次重,690过(有十年手淫不良习气犯520第一过、梦中于表姊曾起一次欲染想并有暗示说犯50第二过、十五岁时于某女远房亲属起似欲染想无暗示说犯30第三过、十七岁时于某良家女基督徒略起欲染想并有暗示说犯20第四过、二十岁时于某良家女团支书略起欲染想并有暗示说犯20第五过、告白于该女团支书致其虽得相远离利益而不安乐且有所违于师教犯30第六过、于后二女子各三次略起私想犯12第七过、于电影电视剧绘画小说中女子曾起似私想犯8第八过);
【于欲染常自生惭愧忏一、十八岁后常不与任一女子偕行忏二、二十一岁断手淫忏三、皈依三宝试学行八戒中不淫戒忏四、于一切所遇声色境界始修不着放逸正行忏五】;
4.三宝罪业过第四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见者非善。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谈说无益者非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三宝罪业过次重,680过(因身不清洁及室不清洁非故意毁坏污损所印法宝如《华严经》《维摩经》等至于难补犯400第一过、皈依三宝前曾写《杂批》《心禅》及《致吃人的五宗罪》《说不二法门论》《唯物主义大乘佛学论》《六不信事论》等近十篇文邪解佛法文广为众示犯150过、曾写有涉脂粉之文《自婚》乃至情诗几首一篇示于至少三四十人犯80过、以心中杂想颂《文殊师利佛土严净经》等时曾差数字犯30过、曾不如法穿牛皮鞋入佛殿犯20过);
【闻过愿改忏一、发愿誓为利他故清洁身心忏二、皈依三宝愿不复违忏三、尽量往与解释以改前愆忏四、发愿不违诸佛法身常作注疏广弘佛法忏五】;
5.嗔怒过第五
“父母责怒,生瞋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救微畜,一命为一善。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救害物之畜,一命为一善。”—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嗔怒过次重,162过(于父母责曾有十余次嗔想或抵触犯155第一过、高中为纪律班长时曾因公事生嗔想于大众事成犯10第二过、大学因己不清洁事曾十数次反复生嗔想于己事未成犯10第三过、高中因劝他人曾因私事生嗔想于人事未成犯1第四过、十六岁以后常修忍辱想复极少生嗔想于他人乃至大畜微畜减6过);
【不断修众生平等耐他怨害忍辱想忏一、不断修心无常法无我念处耐他怨害忍辱想忏二、不断试发起精进不放逸心受众苦忍辱想忏三、不断试学正教中观生无生正见乃至谛察法忍辱想忏四】;
6.妄语过第六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摘自莲池师明代沙门释袾宏《自知录》
妄语过次重,175过;(曾误己之修行水平乃至一二次误暗示己于通教别教乃至圆教有修至十信位乃至十住位犯100第一过、曾长年沉默以暗示父母师长乃至他人不全实事如己手淫者犯50第二过、十五岁曾作《夏公问鲧》一文诬污古时大舜犯20第三过、十八岁前于学校功课事曾起两三次不为言为为言不为之妄语犯5第四过);
【于修证不实事等往与解释忏一、十六岁后发愿实事求是忏二、十九岁以来不复隐蔽任何事于任何人忏三、皈依三宝后常愿向三世十方诸佛悔一切所犯过忏四】。
——————————————————佛弟子 紫寰(月升) 忏记于丙申十一月初八,2016年12月6日
@龙韬六合 @夏文穸


1楼2016-12-06 14:06回复
    “1”之禅想中“发菩提心”改作“愿发菩提心”


    3楼2016-12-06 14:10
    收起回复
      那么防卫伤人或杀人算多少过?不防导致自残自毁(杀)怎么算。。。。。


      4楼2016-12-06 17:35
      收起回复
        问好夏兄。
        “(1)由诸菩萨、宁于百反千反或百千反、舍自身命施诸众生;终不随他教命、称悦彼情、于诸众生非理逼迫损害诳惑。(2.1.)若诸菩萨于所行施意乐清净、见有无量利众生事正现在前;设有来求自身支节、不应施与。(2.2.)何以故?非彼菩萨于所行施意乐不净、心生退弱、作是念言此应可施、此不可施、此应施与、此不施与故。彼菩萨、为令意乐得清净故;须舍现前利众生事、而施身分。(2.3.)由彼意乐已清净故;不应弃舍正现在前利众生事、而施身分。(3)又诸菩萨、若魔众天怀恼乱心、现前来乞身分支节;不应分碎支节施与。何以故?勿(?)彼当获上品过罪、及损害故。如魔众天,如是于彼所使众生、当知亦尔。(4)或又众生痴狂心乱、来求菩萨身分支节;亦不应碎支节施与。何以故?由彼不住自性心故;不为义利而求乞故;其心狂乱不自在故。空有种种浮妄言说、是故不应施彼身分。(5)除上所说、与上相违、来求菩萨身分支节者,随其所欲应施彼身,随所欲为系属于彼、随顺于彼;或分支节而施与之。当知是名菩萨于内所可施物、或应施与,或不应与。”———引自《瑜伽师地论.本地分.菩萨地第十五.初持瑜伽处.施品第九》,兜率陀天内院弥勒菩萨说,印度大乘瑜伽行派无著菩萨记,大唐三藏释玄奘译本,第三十九卷,宗教文化出版社第992-993页。
        “(1)若无悲心施不清净,菩萨作是思惟,善调顺意者,敬悲心胜,能使施净。菩萨见贫穷者悲心极重,众生极贫,得菩萨施,便成巨富。譬如有人,得如意珠,所欲皆得;诸贫穷者,得值菩萨,一切贫苦悉皆除灭。(2)菩萨先行财施,次舍所亲,又舍手足,复舍身命,如是渐渐次第而舍。(3)菩萨往乞者所,与其财宝,唤其乞者与其诸亲;若乞者自来,现求索相,与其手足;若发言求索,便舍身命。若不来者自往施之。(4)有来求者尚舍身命,况复财物而不施与?菩萨成就悲心,如自己体,未曾舍离。(5.1.)见来求者,于己身所,生于他想,菩萨身中生其恼热,云何愚痴,乃于我身,生于他想?(5.2.)语乞者言:‘一切财物先皆与汝,都是汝物。汝今但取,云何言乞?’诸求者言:‘何时见与?’菩萨报言:‘我先于三界尊前,发弘誓愿,是时与汝。汝今云何方从我乞?’(5.3.)菩萨发心,愿一切众生,于我财物,生己有想;如辛头河飞鸟、走兽,往至其所,随意而饮,无遮护者。与以不与,先以舍离,更不言与,亦复不生欢喜之心。何以故?先以与竟。(5.4.)以一切所舍,使诸众生皆当得乐。菩萨于一切众生是走使者。一切众生皆是施主。诸贫穷者心充足时,菩萨尔时檀波罗蜜悉得满足,檀波罗蜜满足之时知功德满足。”——引自《大丈夫论.施主乞者增长品第四》,印度大乘犊子部提婆罗菩萨造,北凉道泰译师译本。
        佛弟子月升(紫寰)恭敬摘记,欢喜赞叹,信受奉行。
        @夏文穸


        5楼2016-12-06 20:48
        回复
          👍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6-12-06 22: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