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现代各国的律师制度,最早渊源自罗马。在罗马的“控告式诉讼”的制度下,案件要由原告人提出,法院才能够作出审判,而且,法院要考虑双方的意志,不能垄断地裁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具有同等的权利。这种诉讼方式比起封建制的纠问式诉讼,要有很大的进步。虽然这,种诉讼方式只存在于统治阶级内部,但也是非常先进的法律制度。另外,罗马还实施“保护人制度”,一方人可以成为另一方人的被保护人。这个制度,实际上就是辩护人制度。保护人可以为被保护人出庭,发言,维护保护人的立场,反驳对手的指控,与对手进行辩论。法院并不参与取证,只是在听完辩论之后,作出中立的判决。普通法系的辩论制,也起源于罗马的这种辩论形式。罗马的这些辩论代理制度和辩论制度,对于反对罪行垄断主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罗马正式的律师制度,形成于公元一世纪。罗马的诉讼代理制度、辩护的制度,后来演变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现代的律师制度,也来源于此。
第六,现代的诸多法律原则,都来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之中的许多法谚,如:“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合同条款并不因部分无效而无效。”等等,都在后世成为了资本主义法律之中重要的原则。罗马法从“控告式诉讼”之中,诞生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也是现代法院最为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资产阶级就立法规定,非经起诉,法官不得进行审判。现在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是来源于古罗马的。古罗马实行一审终审制,维护法官的威严。法院的判决不能够被推翻,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坚决维护法官的权威。罗马诉讼法之中,案件的管辖、证据的制度、上诉的制度、审判的缺席,其所规定的内容,都对后世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罗马法学家创造的“公法”与“私法”理论。自然法、占有、所有权的观念,都被欧洲大陆各国直接继承。而英国法虽然不严格区分公法私法,刑法民法,可也吸收了罗马法之中的契约原则、信托原则、法人制度、遗嘱制度。可见。罗马法的原则,对两大法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