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仔细读完,结合小草莓的政策,我们应该是不用纳税的,通知收件人缴税不符合规定啊,或许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呢?
以下是相关部分:
四、税收征管
(九)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二)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三)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因此,缴税的标准应是我们实际付款的价格,不是off前的价格,而且是人民币,不是港币,大家知道换成港币的话,数值会变大一点点的,缴纳应该是电商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小草莓的政策也说了是草莓电子商务承担的,这一点上我们不缴纳才对,辣么问题来了,规定能否落实呢?
然后是起征点的问题,时间关系还没有找到最新依据,关于起征点的问题,有知道的吧友多来说说啊,我们一起商量商量这个问题怎么处理,这几个月的等待,难道就是为了担惊受怕吗,这个问题一定得有个合理的解决方式才对。
大家说对吗?
仔细读完,结合小草莓的政策,我们应该是不用纳税的,通知收件人缴税不符合规定啊,或许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呢?
以下是相关部分:
四、税收征管
(九)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二)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三)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因此,缴税的标准应是我们实际付款的价格,不是off前的价格,而且是人民币,不是港币,大家知道换成港币的话,数值会变大一点点的,缴纳应该是电商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小草莓的政策也说了是草莓电子商务承担的,这一点上我们不缴纳才对,辣么问题来了,规定能否落实呢?
然后是起征点的问题,时间关系还没有找到最新依据,关于起征点的问题,有知道的吧友多来说说啊,我们一起商量商量这个问题怎么处理,这几个月的等待,难道就是为了担惊受怕吗,这个问题一定得有个合理的解决方式才对。
大家说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