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想招隐孕或备孕的女职工,怎么办?
招聘的时候可以询问女职工,是否已怀孕,近期是否有怀孕计划?并明确告知女职工,我公司的入职体检,特别要求女职工需要拍个胸片的。
拍个胸片的后果是什么呢?
如果隐孕的,那么会有辐射,对胎儿的健康发育不好,
如果有备孕计划的,那么,半年之内最好不要做准备,因为,对胎儿的影响不好。
把体检要求和胸片后果都告诉有意向录用的女职工,好了,那些当场回答或事后回答,不愿意拍胸片的,就可以淘汰掉了,因为,别人可能有备孕计划或已经怀孕了。
我们真的要求女职工拍胸片吗?
假的,因为不少时候怀孕真的只是意外,任何时候,我们不要赌上孩子的健康。
所以,我只是说说而已,具体请参照上面的第四大点的第4小点执行。
但是,纸老虎也是老虎,不是吗?
2、想解雇隐孕或入职后不久就怀孕的女职工,怎么办?
我把单位的解雇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
劳动者过错性解除(第39条),后果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第40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1;
经济性裁员(第41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
违法解除(第48条),后果是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2N)。
很显然,当单位碰到三期女职工时,单位是不能适用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第42条),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如果违法解雇的话,根据前面分析的二,一旦女职工选择继续履行的,则单位需要支付近一年的工资或者还不止。
所以,只剩下协商解除和劳动者过错性解除这两类了。
基于女职工入职年限比较短,所以,如果能出动三寸不烂之舌说服女职工的话,协商解除是优选,因为经济补偿金才是半个月工资。
但难就难在,这种情况下,半个月的工资,基本上是说不服女职工的,绝大多数女职工会额外要求至三期期满的工资待遇,而这一点,基本上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法接受的。
所以,协商解除很好,但是,基本上很难做到。
这就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于是就只剩华山一条路了,那就是劳动者过错性解除,也就是神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等那6种情形。
但是,实际上,这6条情形,并不是单单处理三期女职工的,这是处理所有职工的尚方宝剑。
所以,归根到底,单位想合法有效地解雇隐孕入职或入职后不久就怀孕的女职工,还是要修炼好自己的内功,规范自己的用工流程和管理操作。
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单位是否让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呢?
单位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是否有这样的录用条件呢?
“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业务知识考核,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旦有这样的录用条件的,
好了,如果在试用期内,单位知悉新入职的女职工怀孕了,那么,就对女职工进行转正的业务知识考核。
单位出一份难的考题行不行。比如:专员岗位的,出经理水平的考题,经理岗位的,出总监水平的考题。
考过考不过,还不是你单位说了算吗?
这不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了吗?
这不就是想怎么解雇就怎么解雇吗?
什么,还考核通过了。
那你就偷偷笑吧,拣到宝贝了,你知道吗?
花专员的工资,请经理水准的人,你去哪找这样的人才啊。
招聘的时候可以询问女职工,是否已怀孕,近期是否有怀孕计划?并明确告知女职工,我公司的入职体检,特别要求女职工需要拍个胸片的。
拍个胸片的后果是什么呢?
如果隐孕的,那么会有辐射,对胎儿的健康发育不好,
如果有备孕计划的,那么,半年之内最好不要做准备,因为,对胎儿的影响不好。
把体检要求和胸片后果都告诉有意向录用的女职工,好了,那些当场回答或事后回答,不愿意拍胸片的,就可以淘汰掉了,因为,别人可能有备孕计划或已经怀孕了。
我们真的要求女职工拍胸片吗?
假的,因为不少时候怀孕真的只是意外,任何时候,我们不要赌上孩子的健康。
所以,我只是说说而已,具体请参照上面的第四大点的第4小点执行。
但是,纸老虎也是老虎,不是吗?
2、想解雇隐孕或入职后不久就怀孕的女职工,怎么办?
我把单位的解雇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
劳动者过错性解除(第39条),后果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第40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1;
经济性裁员(第41条),后果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
违法解除(第48条),后果是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2N)。
很显然,当单位碰到三期女职工时,单位是不能适用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第42条),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如果违法解雇的话,根据前面分析的二,一旦女职工选择继续履行的,则单位需要支付近一年的工资或者还不止。
所以,只剩下协商解除和劳动者过错性解除这两类了。
基于女职工入职年限比较短,所以,如果能出动三寸不烂之舌说服女职工的话,协商解除是优选,因为经济补偿金才是半个月工资。
但难就难在,这种情况下,半个月的工资,基本上是说不服女职工的,绝大多数女职工会额外要求至三期期满的工资待遇,而这一点,基本上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法接受的。
所以,协商解除很好,但是,基本上很难做到。
这就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于是就只剩华山一条路了,那就是劳动者过错性解除,也就是神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等那6种情形。
但是,实际上,这6条情形,并不是单单处理三期女职工的,这是处理所有职工的尚方宝剑。
所以,归根到底,单位想合法有效地解雇隐孕入职或入职后不久就怀孕的女职工,还是要修炼好自己的内功,规范自己的用工流程和管理操作。
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单位是否让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呢?
单位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是否有这样的录用条件呢?
“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业务知识考核,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旦有这样的录用条件的,
好了,如果在试用期内,单位知悉新入职的女职工怀孕了,那么,就对女职工进行转正的业务知识考核。
单位出一份难的考题行不行。比如:专员岗位的,出经理水平的考题,经理岗位的,出总监水平的考题。
考过考不过,还不是你单位说了算吗?
这不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了吗?
这不就是想怎么解雇就怎么解雇吗?
什么,还考核通过了。
那你就偷偷笑吧,拣到宝贝了,你知道吗?
花专员的工资,请经理水准的人,你去哪找这样的人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