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贝西尔王国投票法案》(下文简称《投票法案》)覆盖范围为议厅法案投票或内阁等法定机构内部投票。提到法案或议案处,则属于议厅范围;提到法规或其他,则属于内阁等法定机构范围。
第二条 投票的举行必须在贝西尔王国国王与贝西尔王国宪章的较合法范围内举行,《投票法案》坚持“王权下贵族共和”这一根本政治体制。
第三条 议厅内,《投票法案》以少数服从多数且平均再议为基本原则执行。投票只设“同意”、“反对”和“弃权”。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议案未通过,该议案需要得到议员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条 在投票中且设置有弃权选择为前提,弃权票超过赞成票与反对票之和,无视投票结果并再议;如若此议案再议后三次中投票中弃权票均超过赞成票与反对票之和,在第三次投票结果宣布后当天为起始的一个月之内停议此议案。
第五条 《投票法案》中所提到词“投票”在无特别注明下,皆指匿名投票。
第六条 在议厅召开表决会议时,法理上参与表决的合法成员必须大于等于所有议员的一半,重要议题需大于或等于所有议员的三分之二。如果情况特殊(处于虚拟国社会非寒暑假、法定假时期)或紧急事态,议厅无法在正常投票期限内完成投票,则可由议厅首席呈交国王,国王通过召开御前会议决定法案施行与否,并以王令形式发布。
第七条 国王发表的议案在发布前会递交到议厅查阅,议对国王议案无投票否决权。
第八条 除议厅外的内阁、枢密院、学城的法定机构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决策机制,这些决策机制分别由御前首相、枢密院首席、学城大学士主持。贝西尔王国国王对于各法定机构的投票流程与情况扮演监督者的角色。
第九条 作为贝西尔公民,在享有此权利后,必须依贝西尔宪章与相关法律合理使用该权利。
第二条 投票的举行必须在贝西尔王国国王与贝西尔王国宪章的较合法范围内举行,《投票法案》坚持“王权下贵族共和”这一根本政治体制。
第三条 议厅内,《投票法案》以少数服从多数且平均再议为基本原则执行。投票只设“同意”、“反对”和“弃权”。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议案未通过,该议案需要得到议员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条 在投票中且设置有弃权选择为前提,弃权票超过赞成票与反对票之和,无视投票结果并再议;如若此议案再议后三次中投票中弃权票均超过赞成票与反对票之和,在第三次投票结果宣布后当天为起始的一个月之内停议此议案。
第五条 《投票法案》中所提到词“投票”在无特别注明下,皆指匿名投票。
第六条 在议厅召开表决会议时,法理上参与表决的合法成员必须大于等于所有议员的一半,重要议题需大于或等于所有议员的三分之二。如果情况特殊(处于虚拟国社会非寒暑假、法定假时期)或紧急事态,议厅无法在正常投票期限内完成投票,则可由议厅首席呈交国王,国王通过召开御前会议决定法案施行与否,并以王令形式发布。
第七条 国王发表的议案在发布前会递交到议厅查阅,议对国王议案无投票否决权。
第八条 除议厅外的内阁、枢密院、学城的法定机构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决策机制,这些决策机制分别由御前首相、枢密院首席、学城大学士主持。贝西尔王国国王对于各法定机构的投票流程与情况扮演监督者的角色。
第九条 作为贝西尔公民,在享有此权利后,必须依贝西尔宪章与相关法律合理使用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