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503 条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应当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情形或者紧急情况之外,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 10 小时;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 24 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 10 小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者累计达到 10 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 8 小时的休息时间;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任意连续 7 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c)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 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 10 小时,但在每个 24 小时期间内,应当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 8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