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违法 依法受惩
班级法律制定后,班上任何人(包括班主任)既是守“法”者,又是执“法”人,人人都有权利,人人都没有特权。
为了让学生感受到《班法》面前人人平等,龚春梅在《班主任自律条例》中规定了以下条款:每个月出现下列任何情况独自打扫教室卫生一次:对全班发火1次以上;上课拖堂2分钟以上;错误批评同学1次;用不文明语言侮辱同学;擅自将自习课改上语文……此外,龚春梅每半学期在班上对自己进行一次信任投票,低于50%自我反省,在全班同学面前作检讨。有一天,龚春梅故意拖堂3分钟。放学后,她在众目睽睽之下,把教室打扫得干干净净,而且拒绝了任何同学的帮助。随后几次的小组日记里,很多同学都写到了这件事,并表示一定要遵守班级法律。在他们看来,老师是言而有信的;法律面前,果然是人人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