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事实
1,申诉人许秀元因做生意需要向罗丽荣借5000元,因未按期偿还,于1996年7月15日写一张15100元的《借条》交给罗丽荣(有证据)并将住房作抵押(无法定手续理应抵押无效)。
2,因未在1996年10月1日前偿还,出借人罗丽荣于1998年8月10日起诉至那坡县法院,法院于1998年10月23日作出(98)那法民初字67号民事判决,判令许秀元偿还罗丽荣借款本息共22300元(见判决书)。
3,因申诉人许秀元丈夫农耀辉多病在,无任何收入,又有两个小孩在校读书,生活极其困难,靠许秀元外出挣钱养家,在申诉人许秀元未签收生效判决书前提下(2010年12月29日才收到法官交给的判决书复印件),债权人罗丽荣于1999年10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申请强制拍卖许秀元住房抵偿债务。
4,2000年1月13日那坡县法院(99)那执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有证据)表明:查封申诉人许秀元自有住宅二层混凝土结构房一栋,逾期强制拍卖抵债(裁定书未送达)。
5,2000年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询问债权人罗丽荣执行方案,罗丽荣表明:要求法院将申诉人许秀元被查封的一栋住房拍卖抵偿债务外,还要求将住房周围的空地(约578平方米)全部执行给罗丽荣,若不够还要继续追偿(有证据)。
6、2000年3月4日,申诉人许秀元丈夫农耀辉(2001年6月病逝)在未征得许秀元的同意,就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有证据)表明无钱还债,要求法院拍卖查封的房屋及空地来抵偿债务。
7、那坡县法院违背双方当事人按拍卖房产偿还债务的请求,于2000年3月15日,那坡县法院(99)那执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有证据),强制将申诉人许秀元被查封一栋住房(建筑面积168.335平方米)及未查封的后一栋宿舍(留作申诉人家人的唯一住房,有证据),两栋楼房共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及两栋楼房以外空地578.535平方米,法院执行人员合议作价23200元(含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部抵偿给债权人罗丽荣所有(有证据)。
8、2000年3月30日,那坡县法院制作《关于罗丽荣与许秀元债务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有证据)。该报告阐明:
(1)许秀元应偿还罗丽荣债务共23200元(含案件受理费900元)。
(2)经询问许秀元丈夫农耀辉同意用该房屋拍卖抵债。
(3)2000年3月9月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将许秀元自有房屋一栋,其建筑面积168.35平方米及全部空地578.53平方米(包括未查封另一栋)等作价23000元抵偿给债权人罗丽荣,其变更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由罗丽荣承担。
(4)3月18日法院将作价财产全部交给债权人罗丽荣签收,罗出具《收据》(有证据)。
以上是:那坡县法院执行人员违规操作、严重违反法律执行程序,暗箱操作,偏袒债权人的无理要求,违法侵占并恶意处分申诉人许秀元的超值执行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1,申诉人许秀元因做生意需要向罗丽荣借5000元,因未按期偿还,于1996年7月15日写一张15100元的《借条》交给罗丽荣(有证据)并将住房作抵押(无法定手续理应抵押无效)。
2,因未在1996年10月1日前偿还,出借人罗丽荣于1998年8月10日起诉至那坡县法院,法院于1998年10月23日作出(98)那法民初字67号民事判决,判令许秀元偿还罗丽荣借款本息共22300元(见判决书)。
3,因申诉人许秀元丈夫农耀辉多病在,无任何收入,又有两个小孩在校读书,生活极其困难,靠许秀元外出挣钱养家,在申诉人许秀元未签收生效判决书前提下(2010年12月29日才收到法官交给的判决书复印件),债权人罗丽荣于1999年10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申请强制拍卖许秀元住房抵偿债务。
4,2000年1月13日那坡县法院(99)那执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有证据)表明:查封申诉人许秀元自有住宅二层混凝土结构房一栋,逾期强制拍卖抵债(裁定书未送达)。
5,2000年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询问债权人罗丽荣执行方案,罗丽荣表明:要求法院将申诉人许秀元被查封的一栋住房拍卖抵偿债务外,还要求将住房周围的空地(约578平方米)全部执行给罗丽荣,若不够还要继续追偿(有证据)。
6、2000年3月4日,申诉人许秀元丈夫农耀辉(2001年6月病逝)在未征得许秀元的同意,就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有证据)表明无钱还债,要求法院拍卖查封的房屋及空地来抵偿债务。
7、那坡县法院违背双方当事人按拍卖房产偿还债务的请求,于2000年3月15日,那坡县法院(99)那执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有证据),强制将申诉人许秀元被查封一栋住房(建筑面积168.335平方米)及未查封的后一栋宿舍(留作申诉人家人的唯一住房,有证据),两栋楼房共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及两栋楼房以外空地578.535平方米,法院执行人员合议作价23200元(含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部抵偿给债权人罗丽荣所有(有证据)。
8、2000年3月30日,那坡县法院制作《关于罗丽荣与许秀元债务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有证据)。该报告阐明:
(1)许秀元应偿还罗丽荣债务共23200元(含案件受理费900元)。
(2)经询问许秀元丈夫农耀辉同意用该房屋拍卖抵债。
(3)2000年3月9月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将许秀元自有房屋一栋,其建筑面积168.35平方米及全部空地578.53平方米(包括未查封另一栋)等作价23000元抵偿给债权人罗丽荣,其变更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由罗丽荣承担。
(4)3月18日法院将作价财产全部交给债权人罗丽荣签收,罗出具《收据》(有证据)。
以上是:那坡县法院执行人员违规操作、严重违反法律执行程序,暗箱操作,偏袒债权人的无理要求,违法侵占并恶意处分申诉人许秀元的超值执行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