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学校根本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自然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