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包庇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篡改涉税案件的事实(报料二)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于2015年6月被举报,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经过一年多的税务稽查,于2016年8月22日答复举报人(见附件2),其中第一条称南通十建2009年至2015年每年年终工资从公司账外走账,分别打入李金荣(南通十建常务副总)、司宏伟(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儿子)银行卡,然后再统一转入南通十建全体员工工资账户,税务稽查发现南通十建偷个人所得税1815788.94元,并处50%的罚款。南通十建的上述情况纯属偷税行为 。
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当面向举报人解释,关于南通十建多年年底发放的工资,一部分被认定为工资,一部分被认定为借款,借款只要还了就行。工资这是事实,最后变成了借款,有这种可能吗? 黄林华局长讲的是哪门子道理!南通地税稽查局陈梅兰局长讲,南通十建每年年底工资是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可能出现两种结果,我们在往同一个事实上面靠!最终,以黄林华局长为首的执法人员还是把南通十建集团年终工资里的一部分洗成了借款。2016年8月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吴海锋科长讲,南通十建集团所涉税款已全部到账。
现举报人与南通十建有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院,需要用到南通十建职工工资、福利的认定及纳税情况。仲裁院多次发函、派人去南通地税调取该份仲裁重要证据,南通地税2016年6月21日回复仲裁院南通十建涉税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等审理结束。2016年8月南通十建涉税案件结束,南通地税又以案件涉及单位隐私为由回复仲裁院,拒不提供。在此期间,举报人多次找南通地税交涉,并当面询问南通地税稽查局印建华局长:南通十建涉税案件处罚中关于年底工资帐外走账,偷税处罚里有没有举报人工资、福利的认定及补交税款信息?印建华局长避而不答!在举报人一再追问下,印建华局长最后只讲了一句,你们可以去查。现在举报人多次去南通地税窗口查询,税务人员讲,南通十建其他人有补税信息,就是没有你的,没有就说明南通地税没有把你的个人所得税测算出来作到补缴名单里。举报人再次追问印建华局长,他只回答,我们在南通十建涉税案件上经过多次争论,但最终还是以黄林华为首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我无法回答你。举报人就此案询问唐栋辉科长,他回答的更牛逼,无可奉告!
2016年4月25日南通地税稽查局唐栋辉科长亲手将补交年底工资个人所得税的数据提供给举报人(见附件1),以供仲裁使用,因盖章问题与南通地税稽查局陈梅兰局长发生争执……
现在南通十建税务处罚中没有举报人的补税信息,仲裁院无法裁决,以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为首的税务执法人员明显篡改了案件事实,包庇南通十建集团司光吾,天理不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的事实太蹊跷!举报人举报了南通十建多年职工年底工资从帐外走账的偷税一案,事实结果却连举报人的个人所得税也未补交,难道连举报人多年的年底工资及福利也被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等认定为借款,请南通地税出示举报人的借款证明。南通地税此种行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此明目张胆的包庇、篡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让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有此胆公然违背法律和道德,请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挖出事实真相!
从南通地税给举报人的答复中(见附件2)可见每一条均有法律适用不当及歪曲事实之处。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稽查局印建华局长、陈梅兰局长及唐栋辉科长等包庇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巨额税款流失,在“南通地方税务局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司光吾偷逃国家数千万税款(报料一)”中已进行了剖析。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此种明目张胆的包弊,篡改案件事实纯属渎职行为。
鉴于南通地税黄林华的上述种种严重的包庇行为,恳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派专人查清南通十建偷税案,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进行信息公开,让公众评论南通地税的稽查结果,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处罚决定书(请掩盖隐私部分),并向举报人公开多年的个人工资、福利的认定及纳税情况,同时追究南通地税在查处南通十建涉税案中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敬请国家执法机关及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欢迎媒体朋友关注联系!谢谢支持!!
附件1:南通地税稽查局唐栋辉科长出示给举报人的南通十建2009-2015年公司年底举报人的工资补税数据(南通十建偷个人所得税,从帐外走账部分);附件2:南通地税稽查局关于南通十建涉税案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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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于2015年6月被举报,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经过一年多的税务稽查,于2016年8月22日答复举报人(见附件2),其中第一条称南通十建2009年至2015年每年年终工资从公司账外走账,分别打入李金荣(南通十建常务副总)、司宏伟(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儿子)银行卡,然后再统一转入南通十建全体员工工资账户,税务稽查发现南通十建偷个人所得税1815788.94元,并处50%的罚款。南通十建的上述情况纯属偷税行为 。
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当面向举报人解释,关于南通十建多年年底发放的工资,一部分被认定为工资,一部分被认定为借款,借款只要还了就行。工资这是事实,最后变成了借款,有这种可能吗? 黄林华局长讲的是哪门子道理!南通地税稽查局陈梅兰局长讲,南通十建每年年底工资是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可能出现两种结果,我们在往同一个事实上面靠!最终,以黄林华局长为首的执法人员还是把南通十建集团年终工资里的一部分洗成了借款。2016年8月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吴海锋科长讲,南通十建集团所涉税款已全部到账。
现举报人与南通十建有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院,需要用到南通十建职工工资、福利的认定及纳税情况。仲裁院多次发函、派人去南通地税调取该份仲裁重要证据,南通地税2016年6月21日回复仲裁院南通十建涉税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等审理结束。2016年8月南通十建涉税案件结束,南通地税又以案件涉及单位隐私为由回复仲裁院,拒不提供。在此期间,举报人多次找南通地税交涉,并当面询问南通地税稽查局印建华局长:南通十建涉税案件处罚中关于年底工资帐外走账,偷税处罚里有没有举报人工资、福利的认定及补交税款信息?印建华局长避而不答!在举报人一再追问下,印建华局长最后只讲了一句,你们可以去查。现在举报人多次去南通地税窗口查询,税务人员讲,南通十建其他人有补税信息,就是没有你的,没有就说明南通地税没有把你的个人所得税测算出来作到补缴名单里。举报人再次追问印建华局长,他只回答,我们在南通十建涉税案件上经过多次争论,但最终还是以黄林华为首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我无法回答你。举报人就此案询问唐栋辉科长,他回答的更牛逼,无可奉告!
2016年4月25日南通地税稽查局唐栋辉科长亲手将补交年底工资个人所得税的数据提供给举报人(见附件1),以供仲裁使用,因盖章问题与南通地税稽查局陈梅兰局长发生争执……
现在南通十建税务处罚中没有举报人的补税信息,仲裁院无法裁决,以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为首的税务执法人员明显篡改了案件事实,包庇南通十建集团司光吾,天理不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的事实太蹊跷!举报人举报了南通十建多年职工年底工资从帐外走账的偷税一案,事实结果却连举报人的个人所得税也未补交,难道连举报人多年的年底工资及福利也被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等认定为借款,请南通地税出示举报人的借款证明。南通地税此种行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此明目张胆的包庇、篡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让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有此胆公然违背法律和道德,请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挖出事实真相!
从南通地税给举报人的答复中(见附件2)可见每一条均有法律适用不当及歪曲事实之处。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稽查局印建华局长、陈梅兰局长及唐栋辉科长等包庇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巨额税款流失,在“南通地方税务局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司光吾偷逃国家数千万税款(报料一)”中已进行了剖析。南通地税黄林华局长此种明目张胆的包弊,篡改案件事实纯属渎职行为。
鉴于南通地税黄林华的上述种种严重的包庇行为,恳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派专人查清南通十建偷税案,对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进行信息公开,让公众评论南通地税的稽查结果,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处罚决定书(请掩盖隐私部分),并向举报人公开多年的个人工资、福利的认定及纳税情况,同时追究南通地税在查处南通十建涉税案中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敬请国家执法机关及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欢迎媒体朋友关注联系!谢谢支持!!
附件1:南通地税稽查局唐栋辉科长出示给举报人的南通十建2009-2015年公司年底举报人的工资补税数据(南通十建偷个人所得税,从帐外走账部分);附件2:南通地税稽查局关于南通十建涉税案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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