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价局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市主城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经开区、管理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热力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销售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单独收取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三、自2016-2017供热期起,取消采暖期暂不用热收费。
四、各县、区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研究确定。
五、各级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对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供热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自冀价管[2016]132号文下发之日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