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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两代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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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6-10-02 11:39回复
    【内容提要】
    唐律将有关华夷通婚的规定置于《唐律》的卫禁篇中,不言而喻,是将异族通婚排除在普通婚姻之外,将其视作有可能影响国家边防的要事,重在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与唐代明显不同,清代法律对特定民族之间的通婚予以禁止:除去满汉之间的通婚禁令,清代法律还禁止民苗、民番和蒙汉结亲。唐代与清代,分别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和后期,其法律关于异族通婚的规定体现了处于上升与衰落时期的封建王朝法律的精神状态,前者表现为一定的开放性,后者则表现为严重的封闭性。


    2楼2016-10-0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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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8 0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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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与清朝,分别处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鼎盛和最后时期。在对待异族通婚的问题上,两个王朝的立法态度迥异:唐代法律不禁异族通婚,只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对所有的华夷通婚作区域性的限定,结果是唐代华族与外族通婚盛况空前。清代则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常常为法律所禁止,法律除禁止满汉通婚外,还禁止民苗、民番和蒙汉通婚,以及福建、台湾地方的民人与台湾土著民的通婚。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为揭示其差异形成的原因,本文集中对此进行考察。


      3楼2016-10-0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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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关于华族与异族通婚的规定,不在《唐律》的户婚篇而在卫禁篇中。从唐律十二篇的体例看,卫禁篇是集中规定宫殿、庙、苑的警卫和州镇城戌、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的法律制度。将有关华夷通婚的规定置于其中,不言而喻,是将异族通婚排除在普通婚姻之外,将其视作有可能影响国家边防的要事,重在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此,与其说法律关注华夷通婚,不如说关注通婚的后果更为恰当。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律文,现将该条的律疏移录于下:
        [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①
        从律疏看,唐律对华夷通婚的规定包括:(1)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2)因公出使番国期间, 不得私自与番人通婚;同理,番人出使来华,国内官员、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3)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
        对法律的这些限制,我们可以用地域原则和许可原则来概括,前者适用于普通人,指所有的华夷通婚都应在唐国境内进行,并且,作为妻妾的汉人不能出居蕃地;后者是对华夷双方的使者出使期间的一种约束,指唐人出使番国与番国使者来华期间,不得私自通婚。


        4楼2016-10-0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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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史书记载,唐时对违禁处罚甚严,往往坐及父母。玄宗时守国公李令问就因子与回纥通婚而贬官。② 不过由于法律允许在唐国境内华夷通婚, 唐代在承继魏晋南北朝以来民族大融合潮流的同时,各民族杂居、通婚现象甚为普遍,几乎看不到官方的干预。对这种现象,史书多有记载。贞观初,平突厥后,降人入居长安者近万家。③
          杂居的久盛,通婚也就日盛,所以史书称:“蕃僚与华人杂居,相婚嫁。”④代宗时,“先是回纥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或衣华服,诱娶妻妾。”⑤
          “今(指元明中叶)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⑥
          “初,河陇既没于吐蕃,自天宝以来,安西、北庭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长安者归路既绝,人马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委府县供之,于度支受直。度支不时付值,长安市肆不胜其弊。李泌知胡客留长安人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将停其给,胡客皆诣政府讼之。泌曰:‘此皆从来宰相之过,岂有外国朝贡使者留京师数十年,不听归乎?今当假道于回纥,或自诲道,各遣归国。有不愿归者,当于鸿胪自陈,授以职位,给奉禄为唐臣。人生当乘时展用,岂可终身客死耶?’于是胡客无一人愿归者。泌皆分隶神策两军,王子使者为散兵马使或押车,余皆为卒;禁旌益壮。鸿胪所给胡客纔十余人,几省度支钱五十万缗,市人皆喜。”⑦


          5楼2016-10-0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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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随着唐对周边国家和地区影响的加强,一些使者、商人寓居唐,其间也不乏通婚者,日本遣渤海使高内弓在唐娶妻生子即为一例。⑧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唐时盛行的和亲。从源头上讲,它恐怕还是受西周结异姓的婚姻政策的启发,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言:
            “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宜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五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⑨
            和亲的做法至魏晋南北朝时仍为王朝和民族政权采用,只是常带有结交军事同盟的性质。唐时和亲与前朝有些不同,处于封建鼎盛时期的唐,是东亚社会的中心,国力声威及于海内外。唐皇帝被少数民族首领尊为天可汗,自愿接受唐的统治。⑩
            这时的唐王室在对外交往中较前朝显得游刃有余,常常成为少数民族政权首领攀附的政治靠山,争相与唐结亲。而唐王室出于安定边疆的目的,也多次采行和亲。唐朝700年间,分别与突厥(7次)、铁勒(1次)、吐蕃(2次)、吐谷浑(3次)、契丹(4次)、奚(3次)、宁远(1次)、于阗(1次)、回纥(7次)、南诏(1次)和亲,无论是地域还是民族,都远远超过前朝。


            7楼2016-10-0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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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上述华族与外族通婚的盛况,既有皇帝、公主、朝臣,也有使臣、外商,通婚的对象多达十余个民族,遍及东北(契丹、奚人)、西北(突厥、回纥)、西部(于阗、宁远)、西南(吐蕃、南诏),既有外嫁,又有外族内居而娶,可谓盛况空前。这样的状况自然与法律不禁与异族通婚相联。如果我们的考察不限于制度的话,我们会发现法律其实是社会气象的一种制度表达,在这里就是唐代夷夏观念的淡薄。唐王室这种华夷一家的思想,既有其王室自身胡化血统和经历的背景,也有异族和异族文化对唐代社会的贡献做后盾。对于唐中叶以前异族在政治舞台的崭露头角,傅乐成先生曾有精要的阐述:
              “高宗武后之世,异族将才之盛,不减贞观,如黑龄常之、李多祚、泉献诚、论弓仁等,皆其杰也。此种现象,愈演愈烈,至玄宗天宝,遂委异族以方面之任,沿边十节度,率为胡人矣。”(11)
              玄宗之时,“对异族,固仍保持初唐以来之传统观念。而异族文化之输入中国,反于此时至于极盛。盖自太宗贞观四年(630年)至玄宗天宝四载(745年)之115年间,外族为唐所俘或降附唐室因而入居中国者,达170万人以上,包括突厥、铁勒、高丽、吐蕃、党项、吐谷浑以及西域诸国之人。此外来华经商传教者,亦极众多。波斯、大食以及西域贾胡等,遍及广州、洪州、扬州诸地。而新罗及仑昆等种人,多为国人用为奴隶。由于异族之大量来华,异族文化亦随之输入,在中国境内自由发展。举凡音乐、歌舞、技巧、衣食,皆为唐人所普遍爱好。自开元末直至天宝末,凡靡尤甚,贵族士女,莫不以胡化是尚。”(12)


              8楼2016-10-0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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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此,笔者还要指出的是,古代世界关于异族通婚的限制容易带有狭隘的民族色彩。唐律虽不禁异族通婚,但将异邦人、异族人称为“化外人”的用语,明显带有中国文化中心的特征,它以华族发展阶段的先进性为基础。唐时国家和社会已处于农业社会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当时世界的文化中心之一,而异族还处于游牧阶段。这样的差异,借用前辈学者傅乐成在分析夏商周文明时所言:
                “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同,双方的礼俗、言语、饮食、服饰、战术等方面也连带发生显著的差异。因此诸夏与戎狄之别,主要是一个文化的分野,种族的不同尚在其次。”(14)
                这种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文化融合,决定了处于先进阶段的文明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最终要融化相对落后的文明,当然,这并不排斥文明间的相互影响。但是,总的趋势应是先进文化要取代落后文化。从唐时异族通婚的情形看,基本上是异族的异质因素要融合于华族的大文化中。即便是出嫁外族的和亲公主,也是华族文化对外传播和外族仰慕华族文化的一种表现。


                10楼2016-10-0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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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8 05: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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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一诏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一是满汉在经济、文化特别是在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上存在不小的差距,二是清统治者对满民族在汉式文化环境中的生存担忧,担心在相互的联姻中作为统治者的满族的特性被侵蚀和消融,加之已联姻的满汉上层出现叛乱,最终导致了对满汉通婚的禁止。这一禁令的颁发时间并不清楚,但最晚不应迟于康熙四年(1665),因为同年八月,刑部曾议复宁古塔将军巴海的一份咨请,是涉及该地区流徙的民人内,有嫁女旗下的,应听从其便的请求。假设此前朝廷无旗民通婚的禁令,巴海就用不着咨请于上了。


                  12楼2016-10-0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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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满汉通婚的禁令并不能适应国家在政治上统一后民族融合的趋势,随着清代社会的发展,禁令与社会生活的冲突越来越明显,最后不得不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正式宣布开禁。总的来说,从清朝有关满汉通婚禁令的实行看,官府对上层的控制严于下层,对宗室、觉罗的控制严于一般正身旗人;在时间上,则是前期严厉,后逐渐松动,至清末完全废止。


                    15楼2016-10-02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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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蒙汉通婚是清代法律的又一特有制度。
                      这一禁令始定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规定内地民人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若私自嫁娶,经查出,妇人离异,给还其母家。私娶的民人照地方例治罪,知情的主婚人及说合的蒙古人等,各罚牲蓄一九。
                      雍正十一年(1733年),针对汉民娶蒙古女子的现象,朝廷又重申旧例,严禁蒙古妇女与汉民为婚,但对既有的蒙汉结亲,未作处罚,而是规定:民人在各扎萨克地方贸易、种地,娶蒙古妇人生有子女的,交归化城都统、同知等,细查其原籍、姓名、数目,造册具报。内有愿归原籍的,由该同知给与印结,准其带领妻子入口。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面对蒙汉交往的普遍,皇帝不得不发布上谕,取消蒙汉结亲禁令。
                      但嘉庆六年(1801年),针对灾民拥至蒙古的情形,清政府又重申满汉禁婚令并较旧例加重了处罚:在此之后,若有再犯,一经告发,责令离异,蒙古女子交还其母家,其余参与人员一并处罚;主聘和违例的民人,各枷号三月,满日鞭一百,非本籍的解回原籍;失于纠察的当地台吉罚三九牲蓄,旗的长官札萨克罚俸六月。


                      17楼2016-10-0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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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鉴于曾经开禁的历史,法律对已经结亲、双方也情愿继续生活的,允许陆续带回原籍。(32)
                        在上述律令之外,法律对蒙古人逃入内地的,也禁娶内地人为妻,违者,将所娶之妻断归母家。


                        18楼2016-10-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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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与清代,分别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和后期,其法律关于异族通婚的规定体现了处于上升与衰落时期的封建王朝法律的精神状态,前者表现为一定的开放性,后者则表现为严重的封闭性,对于国境之内的华夷通婚,唐代法律并不禁止,法律关注的只是通婚的疆域和负有国家使命的使臣身份的限制。法律不禁与外族通婚带来了唐代异族通婚盛况空前,既有皇帝、公主、朝臣,也有使臣、外商、通婚的对象多达十余个民族,遍及东北(契丹、奚人)、西北(突厥、回纥)、西部(于阗、宁远)、西南(吐蕃、南诏),既有外嫁,又有外族内居而娶,其间体现的是处于兴盛时期的封建王朝的自信和华夷观念的淡漠。


                          19楼2016-10-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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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唐朝不同,作为多民族融合的统一帝国,清王朝采取限制通婚的做法,不仅禁满汉通婚,而且禁民苗、民番和蒙汉结亲,不许福建、台湾地方的民人与台湾土著民结亲。在这些禁令中,既有普遍推行于全国区域的禁满汉通婚令,又有针对特定地区的特定民族而禁的通婚令,如蒙汉禁婚、民苗禁婚和禁台湾地区的民人与土著民结婚。就其禁婚的法律体系看,是以特定民族为基本单位构建了婚姻的民族隔离体系。它说明了清代由迁徙和一统江山所带来的族群融合,并没有促进法律的统一,相反,族群的融合始终为清王朝警惕和防范。其中一个深沉的担忧是作为统治民族的满族担心为汉族所同化而失去对本民族族性的认同以及民族的聚积力,这种追求民族纯粹的思想与儒家追求统一的普济观念构成冲突,导致在婚姻缔结中满族统治者单方对汉族的排斥和汉族对异族婚姻的包容。清代统治者面临的最大尴尬和无奈是: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因掌握政权而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成为主导民族,但它不得不面对人口众多的汉族及其先进的文化。就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而言,不仅有赖于政治和军事力量,而且还有赖于民众的认可。对统治合法性的关注推动着满族统治者的汉化。事实上,入关以后,满族政权加快了对汉式统治和文化的吸收,思想上接受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法律主要沿用明律,但是对汉族的防备和对本民族族性的坚持导致了清统治者对满汉通婚的排斥。


                            20楼2016-10-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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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8 05: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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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相关联的是,族群和血统在清王朝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等级关系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又导致了清统治者不仅力图以法律的多元主义维系王朝的统一与完整,同时也以这种多元性确保满人的文化认同。
                              对异族婚姻实行隔离的法律与清王朝统一的帝国体制形成了内在的冲突,构成对国家统一化趋势的反逆。在民间,由于禁止民族通婚违背民族融合的历史规律,因而屡遭破坏,先由司法领域后至制度本身逐渐松弛,直至清末修律废止。


                              21楼2016-10-0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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