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是“净增值说”即认为应税所得应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实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事实上,各国对这两种来源的个人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中国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了几次修订逐步完善。中国税制结构为双主体税种,也就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但事实上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如下图所示,从绝对量上看,个人所得税由1999年413.6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6531.36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2.78%。从相对量上看,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的3.87%上升到2013年的5.91%;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3.61%上升到2013年的5.06%。 虽然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有所增长,但还是远远落后于其它主体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实,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并不是筹集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从税制设计上看,个税是最公平的一个税种,采取累进税率向纳税人征税,并设置一定标准的免征额,高税收者多交税,低收入者不交或少交税,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
菲律宾在1997年正式颁布税法,包括所得税法。所得税法是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于一体的税法,这与中国有所不同(中国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分开立法)。因此,菲律宾对个人所得税没有独立的统计,而是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统一核算。
由上图可以看出,绝对量上,菲律宾所得税收入从1997年到2010年呈不断上涨趋势(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得税与税收总收入均有所下降)。相对量上,1997年到2007年,菲律宾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最高为47.35%,最低为40.76%。因此,在菲律宾所得税是菲律宾第一大税种。
3.
比较
由于菲律宾个人所得税数据难以取得,本部分仅比较菲律宾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与中国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2013年中国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6.2%,从历史数据来看,这个比重从没超过30%。因此,菲律宾是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中国是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
二、纳税人比较
1.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菲律宾
根据菲律宾税法的规定,定居于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应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非居民公民仅需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作为海外合同工人在国外工作并获得所得的菲律宾的个人公民需为其来自菲律宾的所得纳税;外国个人,无论是否定居于菲律宾,仅需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3.
比较
在纳税人的界定方面中国与菲律宾不同。中国区别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是以住所和时间为标准。居民纳税人是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满一年,这类纳税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居住时间不超过一年(包括不在中国居住的但有来源中国的所得),这类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菲律宾区别公民和非居民公民是以能否提供证明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离开菲律宾为依据。能向国内收入总局局长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明其实际存在于国外且意图定居于那里,或在某一纳税年度期间离开菲律宾定居于国外,或菲律宾的公民工作于国外并从国外得到收入,且其雇佣关系要求其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大部分时间实际存在于国外等都属于非居民公民,仅就来源菲律宾所得交税。
三、税率比较
1.
中国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等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等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是累进税率,累进档次为7级,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等适用税率也是累进税率形式,累进档次为5,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有20%、30%、40%,也是带有累进的特点。其余应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2.
菲律宾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与中国相同,有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有7级,最低一档为5%,最高一档为32%。累进税率针对的是三类纳税人所得,一是各纳税年度居住于菲律宾的公民个人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得;二是各纳税年度居住于菲律宾境外的菲律宾公民个人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各纳税年度居住于菲律宾的外国个人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
对于利息、许可费、奖品、销售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票所得、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等被动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20%。
对于在菲律宾从事交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未在菲律宾从事交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受雇于跨国企业的区域或地区总部及区域运营总部的外国个人、受雇于离岸银行单位的外国个人等也适用比例税率,税率有5%—25%。
3.
比较
中国与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均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但累进税率的累进档次与税率水平各不相同,且工资薪金的最高一档税率中国远远高于菲律宾。另外,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税率较为单一,只有20%这一种,而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税率较多,有5%,10%,15%,20%,25%等。
四、优惠政策
1.
中国
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免征额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生产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政租赁所得等可扣800元或20%,利息 、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没有扣除项目。另外还有其他免税和减税的优惠政策,针对如国家发放的补贴、福利费、残疾人的所得等项目。
2.
菲律宾
菲律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1)免征额
单身个人或司法认可的依法分居且无合规家属的已婚个人
20000比索
户主
25000比索
每位已婚个人
32000比索
(2)家庭附加抵免额
每个家属最多可享有8000比索的附加抵免额,但人数不得超过四个。若为已婚个人,仅有配偶中的一方可申请家属附加抵免额。
(3)个人纳税人的健康及医疗保险的保费支付
每个家庭不超过2400比索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月为自己包括其家庭,支付的不超过200比索的健康及医疗保险的保费,应准予从其总收益中进行扣除。所述家庭的总收益在纳税年度当年不超过250000比索。
(4)慈善及其他捐助(个人扣除不得超过净收入的10%,但对政府、某些外国机构或国际组织、公认非政府组织等捐助可全额扣除)。
3.
比较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较多样化,除了免征额这种主要的优惠方式外,还对一些如个人储蓄利息、保险赔款、福利费等收入项目采取免税优惠,对孤老人员、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等采取减征优惠。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不如中国的多样,但现有优惠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如免征额对单身、户主、已婚个人的标准不同,如果加上家庭附加抵免额,在菲律宾已婚人士的个税负担会远远小于单身人士,这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撰稿:中国
-
东盟研究院菲律宾研究所研究助理
缪慧星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是“净增值说”即认为应税所得应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实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事实上,各国对这两种来源的个人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中国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了几次修订逐步完善。中国税制结构为双主体税种,也就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但事实上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如下图所示,从绝对量上看,个人所得税由1999年413.6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6531.36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2.78%。从相对量上看,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的3.87%上升到2013年的5.91%;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3.61%上升到2013年的5.06%。 虽然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有所增长,但还是远远落后于其它主体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实,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并不是筹集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从税制设计上看,个税是最公平的一个税种,采取累进税率向纳税人征税,并设置一定标准的免征额,高税收者多交税,低收入者不交或少交税,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
菲律宾在1997年正式颁布税法,包括所得税法。所得税法是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于一体的税法,这与中国有所不同(中国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分开立法)。因此,菲律宾对个人所得税没有独立的统计,而是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统一核算。
由上图可以看出,绝对量上,菲律宾所得税收入从1997年到2010年呈不断上涨趋势(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得税与税收总收入均有所下降)。相对量上,1997年到2007年,菲律宾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最高为47.35%,最低为40.76%。因此,在菲律宾所得税是菲律宾第一大税种。
3.
比较
由于菲律宾个人所得税数据难以取得,本部分仅比较菲律宾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与中国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2013年中国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6.2%,从历史数据来看,这个比重从没超过30%。因此,菲律宾是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中国是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
二、纳税人比较
1.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菲律宾
根据菲律宾税法的规定,定居于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应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非居民公民仅需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作为海外合同工人在国外工作并获得所得的菲律宾的个人公民需为其来自菲律宾的所得纳税;外国个人,无论是否定居于菲律宾,仅需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3.
比较
在纳税人的界定方面中国与菲律宾不同。中国区别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是以住所和时间为标准。居民纳税人是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满一年,这类纳税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居住时间不超过一年(包括不在中国居住的但有来源中国的所得),这类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菲律宾区别公民和非居民公民是以能否提供证明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离开菲律宾为依据。能向国内收入总局局长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明其实际存在于国外且意图定居于那里,或在某一纳税年度期间离开菲律宾定居于国外,或菲律宾的公民工作于国外并从国外得到收入,且其雇佣关系要求其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大部分时间实际存在于国外等都属于非居民公民,仅就来源菲律宾所得交税。
三、税率比较
1.
中国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等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等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是累进税率,累进档次为7级,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等适用税率也是累进税率形式,累进档次为5,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有20%、30%、40%,也是带有累进的特点。其余应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2.
菲律宾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与中国相同,有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有7级,最低一档为5%,最高一档为32%。累进税率针对的是三类纳税人所得,一是各纳税年度居住于菲律宾的公民个人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得;二是各纳税年度居住于菲律宾境外的菲律宾公民个人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各纳税年度居住于菲律宾的外国个人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
对于利息、许可费、奖品、销售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票所得、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等被动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20%。
对于在菲律宾从事交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未在菲律宾从事交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受雇于跨国企业的区域或地区总部及区域运营总部的外国个人、受雇于离岸银行单位的外国个人等也适用比例税率,税率有5%—25%。
3.
比较
中国与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均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但累进税率的累进档次与税率水平各不相同,且工资薪金的最高一档税率中国远远高于菲律宾。另外,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税率较为单一,只有20%这一种,而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税率较多,有5%,10%,15%,20%,25%等。
四、优惠政策
1.
中国
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免征额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生产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政租赁所得等可扣800元或20%,利息 、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没有扣除项目。另外还有其他免税和减税的优惠政策,针对如国家发放的补贴、福利费、残疾人的所得等项目。
2.
菲律宾
菲律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1)免征额
单身个人或司法认可的依法分居且无合规家属的已婚个人
20000比索
户主
25000比索
每位已婚个人
32000比索
(2)家庭附加抵免额
每个家属最多可享有8000比索的附加抵免额,但人数不得超过四个。若为已婚个人,仅有配偶中的一方可申请家属附加抵免额。
(3)个人纳税人的健康及医疗保险的保费支付
每个家庭不超过2400比索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月为自己包括其家庭,支付的不超过200比索的健康及医疗保险的保费,应准予从其总收益中进行扣除。所述家庭的总收益在纳税年度当年不超过250000比索。
(4)慈善及其他捐助(个人扣除不得超过净收入的10%,但对政府、某些外国机构或国际组织、公认非政府组织等捐助可全额扣除)。
3.
比较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较多样化,除了免征额这种主要的优惠方式外,还对一些如个人储蓄利息、保险赔款、福利费等收入项目采取免税优惠,对孤老人员、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等采取减征优惠。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不如中国的多样,但现有优惠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如免征额对单身、户主、已婚个人的标准不同,如果加上家庭附加抵免额,在菲律宾已婚人士的个税负担会远远小于单身人士,这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撰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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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研究院菲律宾研究所研究助理
缪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