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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公山吧如此颓废啊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只是发个帖而已,有问题想问的也可以随意问咯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9-28 23:16回复
    楼主好 请问从信阳东站怎么去鸡公山风景区 怎么坐车 要多久? 麻烦告知 谢谢。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6-10-01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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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2: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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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公山风景区值得一去的好位置!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12-2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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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两高”都曾有过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具体的“公共事务”相联系,并排除了以往解释中的“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形成了交叉,致使两者的职务要素无法有效区分,而《纪要》中界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列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但缺乏概括性,列举也不全面。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与利的不法交易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结合受贿罪的这一本质特征展开,即受贿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能够在不法交易中换利,因此,受贿人的职务行为势必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即可以制约行贿人的利益。基于对“职务”的广义理解以及近年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形式的把握不能太窄,笔者认为,应涵括以下六种情况:
        一、利用本人直接主管、经办和参与某种具体公共事务的职权。
        通常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拥有一定的职权,可能经办或者参与管理一定的公共事务,可以接受请托人的请托自己作出一定的职务行为或者不作出本应作出的职务行为,从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种职务便利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1)主管权。即行为人有独立处理事务并直接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权力,行为人无需他人配合,就可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实施或者不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例如,县委书记有调动和任免本县范围内干部的权力(尽管名义上是集体决定的)。(2)经办权。即虽然没有独立决策权力,但行为人是某项事务的具体经办人,对请托人的某项请托事项具有建议和执行权。例如规划局的办事员,虽然对请托人申报的建筑规划没有决定权,但他负责经办,其具体意见是领导决策(批不批准)的重要参考,行为人利用这样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参与权。是指当某个具体事项需要集体决策时,行为人是参与共同决策者之一,利用参与决策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同样是利用职权、职务范围的权力。
        二、滥用职权所产生的便利条件。
        通常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合法职务为基础,超越职权违法为请托人谋利益。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当然不是行为人的法定职权,相反,本身可能是无权甚至是禁止实施的行为,是职务上的非法行为。如犯罪嫌疑人亲属向承办具体案件的警官行贿,要求透露案件侦查的情况,该警官收受贿赂后,透露了案件的侦查进展以及证据情况。该警官泄露侦查秘密是法律所禁止实施的,但其行为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一是行为人滥用行为与合法职务密切相关,以合法职务为基础,没有合法职务也就没有职务可被滥用。二是行为人滥用职务的行为与原职务行为有联系。例如,警官泄露案情秘密,与该警官因职务行为接触案情有联系。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因职务接触案情,却根据道听途说向请托人泄露所谓案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行为人的职务滥用行为,本身也是对其合法职务的背叛。
        三、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通常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权、指挥权,即处于领导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主管、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领导权和指挥权,可以命令、指使下属、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一定的职务行为,或者命令、指使下属、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不作出本应作出的一定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利用不属自己分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为他人谋利益,而是利用自己处于领导、监督的地位,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作用于他人的职权或职务,通过他人的职权或职务为他人谋利益。最典型的是通过命令、指示、指挥等方式,利用与自己没有直接分管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仅就形式而言,行为人不分管某下级部门,其职权与请托人的利益之间表现为间接的制约关系,行为人利用的仅仅是自己“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从实质上看,这仍然是一种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受贿。因为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指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关键看行为人的权力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发挥直接的制约作用。在我国,行为人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仍然存在着广义上的直接监督关系。作为上级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分管”,对下级而言,其要求都是无法直接拒绝的所谓“重要指示”,仍然表现为直接的制约。
        五、利用自己居于上级领导机关的地位而形成的对下级部门的制约力。
        行为人系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他对该领导机关辖区范围内的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制约关系,行为人利用这样的制约关系为请托人谋利益,例如,省教育厅的处长,接受他人请托,要求设立在该省的某大学校长将请托人的孩子招收入校,市委领导的秘书,接受请托人的请托,要求市属单位将基建工程发包给请托人承建。此种情况,是否认定该处长或者该秘书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界对此有观点认为,“同一系统内部,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对下级单位或者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制约力。形式上,教育厅的处长与大学校长、市委秘书与市属单位之间,很难说有规范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仅从行政级别上看,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不一定比秘书低,甚至更高),但现实的体制是,只要是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就是上级单位的“领导”,即使是秘书,其职务也可能对下级单位有一定的制约力(往往人财物要受制于主管部门),符合《纪要》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的情况。所以,利用这种特定的身份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益,自己收受贿赂的,应构成受贿罪。不过,上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如果与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缺乏制约关系的,如教育厅分管中小学教育的处长甲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的孩子上大学找到某大学校长乙希望照顾录取,甲与乙虽然分属于上下级单位,但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制约关系,甲只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六、利用自己居于监管地位所形成的对被监管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
        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居于监管地位形成的对被监管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通过被监管对象为请托人谋利益。例如,甲是市安监局的科长,负责某重点基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甲接受乙的请托后,与承包基建工程的某工程公司总经理丙商量,将该工程的土方业务转包给了乙,乙送给甲10万元。那么甲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甲的监管职务对丙有直接的制约力,这足以影响到丙单位的利益,从而促使丙按照甲的要求为乙谋利益,这与居于上级领导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益的情况是同样性质,只不过被利用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罢了。
        总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司法认定中,既要防止以种种借口作人为限缩,也要防止作无限扩大的解释。有些部门对另一单位或者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确实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如果不是一种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也不具有管理性,而是所谓工作中产生的一些便利,与职务无关,其对他人的影响作用仍然是间接发挥的,则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范围。


        IP属地:河南4楼2021-07-0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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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方面做的还是非常的标准的,如果消费者存在着被强迫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这种行为的话,完全可以到相关的部门来进行投诉举报,如果非常严重的情节之下会构成犯罪。


          IP属地:河南5楼2021-07-0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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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是强迫三人以上交易;(四)强迫交易一万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IP属地:河南6楼2021-07-0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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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买强卖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IP属地:河南7楼2021-07-0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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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买强卖罪立案标准??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敬。
                  强买强卖不一定是属于刑事案件,需要依照具体的案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是强迫三人以上交易;
                  (四)强迫交易一万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IP属地:河南8楼2021-07-0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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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2: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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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苟三元。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强买强卖罪的有关规定,强买强卖涉嫌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及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的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IP属地:河南9楼2021-07-0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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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滥用职权罪这一条罪名,但是通常认为的滥用职权罪包括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直至419条失职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都是滥用职权罪,包括(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是要被立案追究刑事职责的,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我国的滥用职权立法能算比较晚的,其他国家相对都比较全面、稳定一些。美国模范刑法典对“滥用职权”作了专章限定;日本刑法典在“渎职”一章限定了“公务员滥用职权”、“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等罪名;法国刑法限定了“对于个人之滥用职权罪”和“对于公共事务之滥用职权罪”等等。鉴于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做法的泛滥,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这一新罪名。


                    IP属地:河南10楼2021-07-0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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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公山风景区 温泉 酒店房间池子不能使用还有股臭味儿,温泉有3分之一的都没有水,亲子区等有的水池是凉水,有的池子水好赃,游客不多服务人员太少,有的服务员态度差差差。入住酒店需要穿过温泉更衣室,泡温泉时住客房的客人没有衣柜,只好返回换过泳衣再泡,几位客人泡完后还讨要不到一件干净衣服,那就没法淋浴必须回房间,而房间卡只有一张,一身湿晚上只有十几度………无奈!全程未看到毛巾和衣服应该呆的消毒柜!设施差、卫生差、服务差!


                      IP属地:河南11楼2021-07-0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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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IP属地:河南12楼2021-07-1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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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


                          IP属地:河南13楼2021-08-0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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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湖景区票务管理办法(试行)为维护景区和游客的利益,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加强对售票员和验票员及售验票工作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进景区创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景区票务是专指为游客攀登金龙长城提供有效证明的票据,景区票务由客户部统计,行政部印制,财务部管理。第二条票据印制与保管景区票务由客户部根据季度游客增减情况,按季度拟订票据印制报告(附票据样稿及数量),经景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由行政部负责印制;票据印制完成后经登记(票据起止号、张数)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财务部保管。第三条票据领用与回收1、票据领用前需加盖景区的票务专用章,无票务专用章和日戳的票据不得使用。2、售票组组长每日上班前30分钟到财务部结清前一天的销售情况,同时领取当天所需票据及备用金,并仔细核对票据,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登记票据起止号段、张数、备用金额。3、每日17:00售票员结存当日销售收入;17:00以后销售收入记入第二天统计中。4、当天的门票销售收入由财务部于17:00起到各售票窗口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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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验票过程中不保留附券,按票面值的10倍罚款。3、严禁售票员、验票员以任何形式挪用票款、私留游客票据,协助偷逃票据,一经发现每次不低于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第十条团体客户/优惠客户团体客户按公司与团体单位所签署的协议提供专用门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经景区管委会主任批准由客服部提供专用门票。专用门票的由客户部加盖客服部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制度有冲突或雷同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金龙湖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IP属地:河南15楼2021-08-0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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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2: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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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1-08-1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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