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的事,我妈借给她一个朋友10万元,手上有借据等资料,并写明了利息即还款日期,结果这个朋友在之后的日子里一直不还,我妈第一次向法院诉讼的时候法院曾下传单要求她朋友还钱,她那个朋友也答应要还了,但最后还是没还清款项,这样我妈又去找律师咨询,律师说可以用她的房子、车子之类的顶,于是我妈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提出抵债要求,她的朋友在第二次诉讼之前已经将名下房子、车子之类值钱的东西转移到子女名下
,律师说这叫什么“财产转移”不应算做可抵债部分,而且因为我妈只和她这个朋友有瓜葛,她朋友的子女不应承担偿还义务?我去,我尼玛,这样说来我尼玛我以后也借钱我也可以这么干啊?中国的法律就这样?是保护弱者还是自己犯傻?父母没钱子女就不用了,我现在借下钱买下房子,转移到子女手上,我以后就死赖不还了,你们叫人打我,我是不是还可以打110报警,叫法院追讨精神、肉体损失费?我最后还赚钱了,这是不是很好的生钱门路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