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矿山
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打击各类非法矿山开采、加工、运输行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矿山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矿山集中整治工作在县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整治范围:全县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合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企业须将机械设备详细信息报县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报备的机械设备(包括开采、加工、运输、计量等)一律撤出矿产资源区域,拆除所有非法加工点的供电设施。逾期不撤离、拆除的,县矿山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扣押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开采、加工、运输、计量等机械设备不得擅自进入矿产资源区域。
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国土、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经信、交通、林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职权对上述非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直部门与乡镇要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辖区乡镇负责组织人员在矿产资源区域设点看守,及时发现制止各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并报告县矿山联合执法队;县矿山联合执法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实行昼夜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七、矿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加强对矿山塘口的管理工作;县矿山联合执法队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八、整治期间,鼓励广大群众及时举报各类矿山开采、加工、运输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制造、运输、存储、使用爆炸物品行为,举报线索详实,且立为刑事案件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报电话:6729110(县国土执法大队)6632022(大庙执法队)6715203(武店执法队)。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0月22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英岩矿山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和2014年5月9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石灰岩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通告》(凤政〔2014〕18号)同时废止。

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打击各类非法矿山开采、加工、运输行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矿山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矿山集中整治工作在县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整治范围:全县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合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企业须将机械设备详细信息报县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报备的机械设备(包括开采、加工、运输、计量等)一律撤出矿产资源区域,拆除所有非法加工点的供电设施。逾期不撤离、拆除的,县矿山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扣押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开采、加工、运输、计量等机械设备不得擅自进入矿产资源区域。
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国土、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经信、交通、林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职权对上述非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直部门与乡镇要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辖区乡镇负责组织人员在矿产资源区域设点看守,及时发现制止各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并报告县矿山联合执法队;县矿山联合执法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实行昼夜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七、矿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加强对矿山塘口的管理工作;县矿山联合执法队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八、整治期间,鼓励广大群众及时举报各类矿山开采、加工、运输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制造、运输、存储、使用爆炸物品行为,举报线索详实,且立为刑事案件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报电话:6729110(县国土执法大队)6632022(大庙执法队)6715203(武店执法队)。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0月22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英岩矿山开采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和2014年5月9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石灰岩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通告》(凤政〔2014〕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