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俊华,女,1944年11月27日,住云梦县城南东二巷158号、王志明,男,1936年7月21日生,住云梦县大南门6号二楼、李昌宜,男,1941年6月28日生,住云梦县城关镇实验中学四栋东单元、栾文明,男,1936年3月24日生,住云梦县隔蒲镇河堤巷22号、盛睦青,男,1946年12月28日生,住云梦县城关镇实验中学2楼。
被上诉人:云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大斌(县长),住县府大院。
诉讼请求:
(1)撤销《(2016)鄂09行初38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裁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对本案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杨杰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在《行政诉状》中,用“黑体字”写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责令其在一定时日里给原告的《给书记、县长的一封信》书面答复;
(2)判令被告执行“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精神;确认其“官薰”、“师莸”、“薰莸不同器”的行政行为违法,从而限期被告追补原告上述“薰莸不同器”的经济损失;
上述白纸黑字,不容许他人改头换面,或者去而之他。然《行裁书》的直接主管人员杨杰,冒天下之大不讳,竟干出了三大“怪事”,实为身外有胆!
(一)《行裁书》中,只有原告(起诉人),没有被告(被起诉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怕影响了云梦县人民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开《裁定书》之历史先河。
(二)《行裁书》应当开宗明义地把原告的“诉求”排在首位。然后引用“诉称”。然《行裁书》,“偷梁换柱”、“取其所需”胡说:请求判令对《信》……书面答复,并执行《教师法》规定。堪为“颠倒黑白”,“赤膊上阵”!
(三)刻意篡改。为了与前文《行政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形成对照,上诉人——一宇不苟地把《行裁书》援引上诉人的“诉求”,援引如后。
“请求判令云梦县人民政府限期对《给书记、县长的一封信》作出书面答复,并执行《教师法》的规定”(没有错引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上述援引的“诉求”和《行政诉状》中的“黑体字”的“诉求”比较,实为方凿园枘,大相径庭!基此,《行裁书》才可以胡说:“方俊华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假的总是假的”。上诉人不禁要问主管人杨杰:“你读过《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否?”“你看了《给书记、县长一封信》没有?该《信》白纸黑字,要求被告(被上诉人)履行“教师、公务员待遇等同制”的职责。然,被上诉人,签收该文后,一百多个工作日,不予履行,不予答复。上述情形,难道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情形?再问直接主管人杨杰,你读过《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这条法律规定否?其中的“应当依法受理”六字,如何解释?难道如《行裁书》所云:“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所以不予立案!
俗话说:“人无利益谁个早起”。上述杨杰等的行为,可以说,赤膊上阵地扼杀“诉权”;煞费苦心地篡改“诉求”丧心病狂地践踏“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两条法律规定,堪为无法无天!故特提起上诉,并根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的法律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张辅伦法官对杨杰的行为圣裁,予合理处之!以之,避免上诉人赴京申请再审,打扰张勇健、王富博、韓延斌等大法官,节省诉讼资源!
此 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俊华,女,1944年11月27日,住云梦县城南东二巷158号、王志明,男,1936年7月21日生,住云梦县大南门6号二楼、李昌宜,男,1941年6月28日生,住云梦县城关镇实验中学四栋东单元、栾文明,男,1936年3月24日生,住云梦县隔蒲镇河堤巷22号、盛睦青,男,1946年12月28日生,住云梦县城关镇实验中学2楼。
被上诉人:云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大斌(县长),住县府大院。
诉讼请求:
(1)撤销《(2016)鄂09行初38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裁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对本案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杨杰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在《行政诉状》中,用“黑体字”写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责令其在一定时日里给原告的《给书记、县长的一封信》书面答复;
(2)判令被告执行“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精神;确认其“官薰”、“师莸”、“薰莸不同器”的行政行为违法,从而限期被告追补原告上述“薰莸不同器”的经济损失;
上述白纸黑字,不容许他人改头换面,或者去而之他。然《行裁书》的直接主管人员杨杰,冒天下之大不讳,竟干出了三大“怪事”,实为身外有胆!
(一)《行裁书》中,只有原告(起诉人),没有被告(被起诉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怕影响了云梦县人民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开《裁定书》之历史先河。
(二)《行裁书》应当开宗明义地把原告的“诉求”排在首位。然后引用“诉称”。然《行裁书》,“偷梁换柱”、“取其所需”胡说:请求判令对《信》……书面答复,并执行《教师法》规定。堪为“颠倒黑白”,“赤膊上阵”!
(三)刻意篡改。为了与前文《行政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形成对照,上诉人——一宇不苟地把《行裁书》援引上诉人的“诉求”,援引如后。
“请求判令云梦县人民政府限期对《给书记、县长的一封信》作出书面答复,并执行《教师法》的规定”(没有错引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上述援引的“诉求”和《行政诉状》中的“黑体字”的“诉求”比较,实为方凿园枘,大相径庭!基此,《行裁书》才可以胡说:“方俊华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假的总是假的”。上诉人不禁要问主管人杨杰:“你读过《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否?”“你看了《给书记、县长一封信》没有?该《信》白纸黑字,要求被告(被上诉人)履行“教师、公务员待遇等同制”的职责。然,被上诉人,签收该文后,一百多个工作日,不予履行,不予答复。上述情形,难道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情形?再问直接主管人杨杰,你读过《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这条法律规定否?其中的“应当依法受理”六字,如何解释?难道如《行裁书》所云:“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所以不予立案!
俗话说:“人无利益谁个早起”。上述杨杰等的行为,可以说,赤膊上阵地扼杀“诉权”;煞费苦心地篡改“诉求”丧心病狂地践踏“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两条法律规定,堪为无法无天!故特提起上诉,并根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的法律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张辅伦法官对杨杰的行为圣裁,予合理处之!以之,避免上诉人赴京申请再审,打扰张勇健、王富博、韓延斌等大法官,节省诉讼资源!
此 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